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投放危险物质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466次

案情:甲明知自己家中桊养的宠物狗患有狂犬病,但不忍心将狗打死,就将该宠物狗扔到了离自家很远街区的垃圾箱中。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学生:人一旦感染上狂犬病毒,就会不治而亡,而且,狂犬病毒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病毒。甲将患有狂犬病毒的狗扔到垃圾 桶里,这样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所 以,我觉得可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

张明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具有补充性质的 犯罪,它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而是《刑法》第114 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在能够将行为认定为其他犯罪的情况 下,原则上就不要认定为这个犯罪了。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先将 甲的行为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话,就没有必要再讨论他的行 为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狂犬病病原体是一 种危险物质,这种物质就存在于甲扔出去的宠物狗身体里,所以,还是能够将本案中甲的行为评价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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