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追诉时限是多少年

2021-08-08 来源:网络 浏览:840次

一、寻衅滋事罪追诉时限是多少年

1、一般情况下,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

一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是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牵扯的范围相当的广泛,凡是扰乱社会秩序、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都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其追诉时效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不同而不同、以上就是有关寻衅滋事罪追诉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寻衅滋事罪追诉方面的法律咨询,可以咨询强律网网的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寻衅滋事罪追诉时限是多少年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我国的酒桌文化甚至是自古以来就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这样一种说法,可真正的知己应该懂得在喝酒的时候有所限度,醉酒不仅个人的身体会感觉非常的不舒服,有些人在醉酒以后能做出的一些事情用叹为观止来形容也不过分,因为确实生活当中发生过有人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

一、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酒醒以后甚至都不敢相信自己居然做出了这种性质恶劣的事情,很多人都能够从此事件当中总结到以后绝对不喝醉酒的教训,因为持刀恐吓的性质已经真的是非常恶劣了,所以不会因为当事人醉酒状态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会面临五年以下的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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