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天津农民兄弟贪污案做无作辩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36次

孙甲和孙乙是天津市某区的两兄弟,弟弟孙乙是某村村民小队长。身为农民的孙氏兄弟怎么也没想到,贪污”这个词会和他们扯上关系。

2010年,天津市某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用某村的土地,成立了地上物清点小组。孙甲的土地在征地范围内。清点小组在对孙甲家被征用土地进行地上物清点时,因孙甲不在家,孙甲通过电话委托弟弟孙乙指认了孙甲家土地的地界,后孙甲按19360棵树苗的标准得到了地上物的补偿。

3年后,当地检察院认为孙甲多拿了地上物补偿款,并且认为是孙乙利用村民小队长的职务之便与其兄合谋侵吞国有资产,遂以贪污罪对孙甲、孙乙立案侦查。此后,案件经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被公诉至天津市某区法院。

对检察院的指控,孙氏兄弟感到冤枉。他们认为,孙甲委托孙乙指认地界是因为孙乙是孙甲的弟弟,与孙乙村民小队长的身份没有关系。孙乙是按照正确的位置指认的地界,清点地上物的工作由专门的清点小组完成,孙乙并没有参与。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农民征地的积极性,清点小组在当时的清点工作中确实会给农民多一些的补偿款,这是正当的。政府不能在征完地之后又返回来告农民贪污,这对他们不公平。

为了还自己清白,孙氏兄弟决定较这个真,到北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经朋友介绍,孙氏兄弟找到了我。在认真研究了案情后,我确信这是一件无罪案件。于是,我接下了这个案子,由我为孙乙辩护,由泽永刑辩团队的另外一名律师王常清为孙甲辩护。2013年,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投入工作,前往当地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检察院以三年后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树苗的清点数目来确认三年前清点时的树苗数,以差额的补偿款认定孙氏兄弟所谓的贪污金额。时过境迁,这些年来,孙甲已将大部分树苗拉到镇里卖掉了。

为了证实这一情况,我们向这些年拉树苗、卖树苗的四位证人采集了证言。采集证据后,我们将该证据交给了承办法官,同时进行了认真的阅卷工作。利用这个机会,我们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沟通,法官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法庭上的激辩很快,法院通知我们开庭。由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异常激烈。这个案件法院共安排了三次开庭,双方辩论的焦点围绕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村民小队长的权力问题。检方认为孙乙作为村民小队长,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其兄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我们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村民小队长的权力仅限于领着清点小组去被征土地的地方,并联系村民指认地界。二、孙乙指认地界是基于职务关系还是基于兄弟关系。检方认为孙乙因为是村民小队长才有权指认地界。但我方依据本案证据认为孙乙完全是受孙甲委托,基于兄弟关系指认地界。三、孙乙是否存在“故意错指地界,为孙甲谋利”的行为。检方认为孙乙与孙甲合谋,故意多指地边,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但该指控并没有证据支持。另外,卷宗显示,孙甲土地相邻土地上的树木与孙甲的树木粗细有明显的区别,根本没有办法通过错指地界来混淆事实,因而树木权属一目了然。四、孙甲是否获得过多补偿。检方认为孙氏兄弟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受损。我方认为,检方指控的依据是三年后树苗清点结果。另外,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是一种双向行为,农民有选择的权利,即使政府给予的补偿超过实际的树苗数目,那也是一种政府为吸引农民同意征地的一种合理的让步行为,不能视为农民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随着庭审的深入,我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感觉本案将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2015年6月12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孙乙作为村民小队长,在征地过程中协助镇政府进行地上清点物清点工作,负责联系本小队村民,帮助辨认本小队村民被征用土地的地界。在清点孙乙的哥哥孙甲家被征用土地地上物时,孙甲事先委托孙乙代为参与地上物清点,孙甲及家人并未到场。清点小组工作人员根据孙乙指认的地界对孙甲家地上物清点。孙乙对清点后的数字电话征求了孙甲的意见。孙甲表示无异议后,孙乙代表孙甲在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上签上孙甲妻子的名字。清点小组许可了孙乙的代理行为,并按照此清点结果予以登记确认。孙甲家被征用土地地上物的清点和确认均是由清点小组完成的,结果应由清点小组负。公诉机关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孙乙多指认了孙甲家的地界,也不能证明清点小组多清点了孙甲家被征用土地上的杨树是由于多指认地界造成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孙乙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在地上物清点前与孙甲有过通谋,孙甲曾要求其为孙甲家多清点地上物,但孙甲的供述一直予以否认。孙乙在开庭审理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使孙乙的有罪供述缺乏佐证,不能认定。因此,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乙在协助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兄被告人孙甲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孙甲、孙乙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孙甲、孙乙二人无罪。

回想此案,在我看来,这起案件存在滥用司法的情况。据当地人介绍,天津市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过程中,村民因为某些原因并不十分配合,导致征地工作陷入困境。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征地,才强行推进了这样一件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法律是“国之公器”,不应被某些地方部门为狭隘的地方利益所滥用;否则,害莫大焉。幸运的是,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底线,还两兄弟以清白。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王永杰 法律与生活”,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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