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2021-08-10 来源:网络 浏览:678次

一、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犯强迫交易罪的人员进行审判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注意事项:

(1)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的区别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都有哪些条件?

信访作为我国解决民生等民事案件的一个解决方式,有着较为严谨和高效的办事方式。为我国一些不作为的机关部门办理了许多民事案件。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为理由,无理搅闹破坏我国的信访程序。为国家和信访机关带来了强大的压力,下面就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都有哪些条件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都有哪些条件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个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边界就在于不能对社会和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如果多次到非信访接待部门闹事,经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同时规定,进行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的场所提出。如果要求合理合法,应该先把国家法律确定的正常上访程序走完,如果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还可以走司法途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我国对信访还是比较重视的,可以更好地解决百姓的难事。但对于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绝不手软,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全然不顾国家的形象,到一些重要的场所或国家会议进行无理取闹。对一些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影响,我国对这类案件绝不手软,严惩不贷。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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