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强迫卖淫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2021-08-11 来源:网络 浏览:726次

一、强迫卖淫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卖淫行为是属于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有人组织卖淫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所以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样的强迫卖淫行为也是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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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是一个全面禁止卖淫的国家,在我国卖淫如果被抓住是要被法律严惩的,在我国卖淫的情况分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今天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 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 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 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 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 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 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拉皮条”。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 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 并罚。 根据本款规定, 对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罪相关司法 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 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 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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