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2021-08-13 来源:网络 浏览:775次

一、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1、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带着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 激的目的。

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较小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二、强迫交易罪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犯强迫交易罪的,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不管是触犯什么样的犯罪,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调解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同样如此,那么当事人要是相对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有关介绍。

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上述六种情况之一,那么就能申请取保候审。至于有关机关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实践中不少犯罪的取保候审都是由专业律师进行申请的,必要时您也可以通过优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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