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4)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刑事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证明对象
(一)故意伤害的案件确已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故意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要求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伤害他人的计划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词。
(4)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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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雇凶打人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雇凶打人行为
现实生活中,与他人有矛盾其实都是正常的,但不能因为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就去殴打对方,而雇凶打人更是不对了。雇凶打人的行为,要是造成了被害人一定的损伤,那此时的责任就比较重。究竟现实中雇凶打人怎么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雇凶打人怎么处理
雇凶打人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雇主和凶手构成共犯。以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结果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打架先动手一方有什么法律责任
打架了,双方都有责任,对于先动手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
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二)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三)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四)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五)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就会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而雇凶的人和实际打人的人,则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此时要区分各自的责任,这样实际处罚的时候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