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赌场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23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刑终21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需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自2015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在互联网“通宝娱乐”网站(www.tbplay777.com)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会员14名,非法获取佣金3585.59元。

2、自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互联网“大奖娱乐”(1970.ddj118.com)网站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会员36名,非法获取佣金46455.43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41.0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李某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明细、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电脑照片等。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诉人张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没有发展新会员、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张某系从犯不当,应予纠正。因上诉人张某属于赌博网站层级较低的代理,仅发展会员进行赌博,不参与赌博网站日常管理,对赌博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并无决定权,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张某担任赌博网络代理的犯罪证据,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够成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原审判决已予以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张某没有发展新会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0名,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并鉴于其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张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

二、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张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丛日新

代理审判员  张晓昆

代理审判员  李 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健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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