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张某丁等犯妨害公务罪盛某、张某乙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102次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4刑终7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继贵,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金策,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继刚,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雪梅,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继超(曾用名张吉才),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椅子张村4号。2009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叔兰,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庆雪,农民。2008年9月8日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赃款53100元予以没收。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逮捕。2016年3月22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庆贵,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6年3月13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继贵、张庆雪、张庆贵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盛叔兰、张继刚、张继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被告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听取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贵与盛叔兰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张继贵与张继刚、张继超系同胞兄弟,被告人张庆雪系张继贵之叔,被告人张庆贵系张继贵之伯父,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张继超之妻。2015年7月10日夏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夏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张继贵在夏津县锦纺路西侧水系公园北侧椅子张村东建造地磅和房屋。经询问,被告人张继贵未取得住建部门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工,但被告人张继贵拒不停工。7月26日,夏津县城管局予以立案。7月27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被告人张继贵逾期拒不拆除。8月12日,夏津县人民政府决定责成夏津县经济开发区、夏津县城管局对张继贵的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3日9时许,夏津县城管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张继贵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时,被告人张继贵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庆雪、张继超到现场。被告人张继贵持铁棍殴打执法人员。被告人盛叔兰向执法人员身上泼汽油、往公路上扔草栅子、向草栅子上泼汽油并将其点燃,后被消防人员及时扑灭。被告人张继刚开着铲车阻止夏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并用铲车两次将消防队灭火用的水带子铲断、开着铲车顶撞城管局的铲车,后在执法人员带离张庆贵、王某等人时,其开着铲车向执法人员冲撞,致王某、邢某受伤。被告人张继超将挖掘机挡在交叉路口,阻止执法车辆进入,在执法人员带离其父亲张某甲时,开着挖掘机推夏津县城管局车辆,并将挖掘机开到公路上,冲着带离其父亲的执法人员追赶,后因听到枪响,停止了其行为。被告人张庆雪持锤头将执法的铲车玻璃砸碎。被告人张庆贵赶到后持铁锨头向执法人员挥舞,被及时制止。后经工作,被告人张继贵同意拆除其违章建筑,并劝说家人将违章建筑拆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林某、于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邢某、于某、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车辆损失鉴定价格为5800元。2015年8月13日10时许,张庆贵在现场被抓获,8月13日21时许,盛叔兰在家中被抓获。8月14日被告人张庆雪、张继贵、张继刚、张继超被上网追逃。8月23日15时许,张庆雪投案自首,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继贵、张继超、张继刚被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夏津县城管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夏津县城管局经济损失58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继刚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山东临工牌LG933L轮式装载机(铲车)、红日立牌240型挖掘机一辆(照片)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继刚驾驶的铲车、张继超驾驶的挖掘机的特征。

2、蓝色塑料舀勺一个、菜刀一把、铁锨头一个、绿色塑料舀勺一个、短铁管一根、金属杯一个、金属盆一个、铁管一根、光滑木棍一根、木棍一根、友谊牌15L白色塑料桶一个、友谊牌15L黄色塑料桶一个、大撅一个、兰翔牌30L塑料桶一个及该桶内液体后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特征。

(二)书证

1、户籍证明六份,证实被告人张继贵出生于1974年4月27日,盛叔兰出生于1972年9月21日,张继刚出生于1977年5月10日,张继超出生于1979年4月24日,张庆雪出生于1962年5月5日,张庆贵出生于1948年10月24日。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张继贵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一份、关于椅子张村张继贵、张某甲违法建设及强制拆除的说明一份、夏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夏津县城管局案卷卷宗编号60666,证实夏津县城管局发现张继贵建造的房屋违法后,于2015年7月27日向张继贵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相关文书,8月3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2日夏津县政府责成县经济开发区、县城管理局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3、张继贵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及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8月13日,张继刚与张继贵通话14秒,张继贵与张继超通话10秒,张继贵与张某丙通话10秒,张继贵与李某甲通话9秒,张继贵与张庆雪通话25秒。

4、夏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案卷材料中张继贵、张继桂指同一人张继贵;王某某、金芝指同一人王某某;张继超、忠、张吉才、张继中、张继忠指同一人张继超;李某甲、六叔、李宪华指同一人李某甲;张某丙、坤、张继昆指同一人张某丙;张某乙、小琴、张秀芹指同一人张某乙;张世林、张某丁张士琳指同一人张世林;盛叔兰、小兰指同一人盛叔兰;程淑琴、程某某指同一人程某某;靳某某、靳祖利指同一人靳某某。证人苗某、郭某、隋某经多次查找未找到。张某甲、张继刚、盛叔兰脖子里挂的药瓶,经多次查找未找到。

5、发破案经过、夏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张庆雪、张继超、张继刚被上网追逃,8月23日被告人张继贵、张继超、张继刚在冉楼村被抓获,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庆雪投案自首,8月13日被告人张庆贵在案发现场被抓获,8月13日晚9时被告人盛叔兰在家中被抓获。

6、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08)夏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份、释放通知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继超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庆雪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六被告人与夏津县城管局就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继刚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9、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张庆雪配合政府拆迁工作,领取赔偿款,对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三)证人证言。

1、张某甲证实,案发当天,看见很多人要拆自己家房子,自己就在车筐里拿出药瓶,挂在脖子上,在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冲着人群打,把一辆打算拆房子的铲车前边玻璃砸坏了。后来混乱中自己就受伤了。后来听说张继刚开铲车的时候,把老三的媳妇拐上了。当时大儿媳妇把油往打算拆房子的人身上泼来,大儿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二儿子在铲车上,他开着铲车从北往南走来,三儿子在挖掘机上,干什么没注意。房子没有正式手续,我听大儿媳妇说当时政府让盖两间简易房。出事以后才知道下过拆迁通知。

2、李某甲证实,2015年8月13日,张继贵打电话让自己给他助威。在现场自己看见张某甲光着上身,手里拿着一个长木棍在公路中间冲着公路东边要拆迁的人挥舞,嘴里骂骂咧咧的,张继刚开着铲车向着人群冲来。张某甲的大儿媳妇和三儿媳妇在公路西侧手里拿着塑料舀子,旁边放着白色的塑料桶,桶里装着一桶液体,城管的人要拆房的时候,她们从白色塑料桶里往盆子里倒液体,再用舀子在盆子里舀液体往城管、公安人员身上泼,闻着是汽油味。

3、张某乙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去卖包子,行至椅子张东南边进村的土路口时,看见张某甲在公路中间冲着执法人员吵,在公路西边上的马路边上站着自己这方的人,有张某甲的媳妇、张继贵两口子、张继忠的媳妇、张继刚两口子,还有张庆贵、张某丙。自己在车筐子里拿出菜刀冲着执法人员挥舞,并看见张某甲拿着棍子冲着执法人员挥舞。

4、张某丙证实,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自己接到张继贵电话来到事发现场,看见张某甲拿着棍子、脖子里带着农药瓶冲着执法人员挥舞,张继贵媳妇冲着执法人员泼油、拿着一头点燃的木棍,张继刚媳妇、张继超媳妇手里拿着油桶、张某乙拿着菜刀冲着执法人员挥舞,父亲张庆贵拿着铁锨头,儿子张某丁泼汽油,民警将儿子抓获后,自己上前拉扯民警后被民警制服的事实。

5、王某某证实,当天上午,自己在家门口胡同里粘花,听到机器和人吵哗的声音,就去了拆迁现场。看到很多穿制服的人,现场停着城管局带车斗的小货车,路西边马路边上有一个不锈钢盆子,盆子里有柴油,拆房子的人上来时,自己拿着塑料舀勺冲着他们泼油,阻止他们靠近。婆婆、嫂子、小忠家也冲着人群泼油。还看见张继刚开着铲车从北往南走,小忠在挖掘机上坐着来。

6、程某某证实,事发那天早晨,自己和大儿媳妇、三儿媳妇粘花,看见来了很多车,知道是拆房子的,自己在绿化带里捡了一根拇指粗的白色塑料水管子在路边站着,拆房子的人往西冲的时候,看见路西边上有一盆子油,舀了一舀勺,冲他们泼。看见张某甲拿着棍子砸了一辆铲车或者挖掘机,脖子里挂着一个药瓶,老二在铲车上往南冲,老三在挖掘机上坐着。

7、张某丁证实,2015年8月13日上午,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拆迁张继贵房子,其提着油桶冲着执法人员泼油阻止拆迁。

8、刘某甲证实,接上级命令,自己与几十名巡特警队员到椅子张村维持秩序,二三个妇女泼汽油,一个老头拿棍子把铲车玻璃砸坏了,一个中年妇女(盛叔兰)点着一个火把,老头又抱来一些草在路中间放火,消防队灭火车用水浇灭。在自己和队友强行带离老头时,对方铲车开过来,举起铲子往下砸人,为防止执法人员受伤放开了张某甲,张某甲拿起木棍子把自己腿砸伤了。在去中医院途中得知队友孙某甲也被棍子打伤了。

9、孙某甲证实,在执法现场,一个光着膀子的老头拿着棍子,朝自己左侧上身打,自己因来不及躲避,举起左臂一挡,被打在左大臂和手背上了。同事林某头被砸破了。

10、杨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其到椅子张村东执行任务时,现场一个上身光着膀子、花白头发的老头脖子上挂着一瓶农药、拿着一根棍子挥舞、叫骂,后点燃柴草,将棍子绑成火把并点燃冲着城管执法人员挥舞,把铲车玻璃砸碎,现场三四个妇女拿着舀勺朝着民警泼油、一个脖子上挂着农药瓶的男子开着铲车冲着执勤人员摆晃铲头,和城管局的铲车相撞,该男子开铲车将其右胯部及现场一名妇女右腿碰伤。

11、刘某乙证实,现场一个脖子上挂着农药瓶子的男子开着铲车将消防水带子来回压了三四次,将消防水带子铲断两次,并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妇女们朝执法人员泼汽油,拿着铁锨头的老头拍了自己左肩膀一下,一个瘦老头将草垫子点燃扔到路中间,光膀子的老头将铲车玻璃砸坏了,城管局铲车液压杆被撞坏了。

12、王某乙、闫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执法人员拆迁张继贵违法建筑时,张继贵一家人暴力反抗、妨碍执法,现场张某甲手拿棍子挥舞、谩骂,脖子上挂着农药瓶,点燃泼有汽油的草苫子,城管局和开发区办事处的人准备靠近违章建筑时,盛叔兰等妇女们冲着靠近的执法人员泼液体、张继刚开着铲车多次冲撞执法人员,并两次铲断消防水带子。在民警打算带离张某甲和张继贵、王某时,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民警,将张继超的家属和几名巡特警撞伤。张继贵开着黑色轿车顶在城管挖掘机前面,张继贵持铁管殴打执法人员,张庆雪一手拿木棍,一手持铁锤,张庆贵拿着铁锨头,张继超开着挖掘机。城管局铲车被对方铲车撞坏。王某乙、闫某、开发区的干部与张继贵家人协调,最后张继贵同意了拆迁,城管局的人就把违法建筑拆除了。

13、于某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执法人员拆迁张继贵违法建筑时,其带领特巡警大队人员现场维护秩序。现场张继贵一家人暴力反抗、妨碍执法,张继贵的父亲和一个扎辫子的妇女点燃草栅子,消防人员将火熄灭。在带离张某甲时,妇女们泼汽油,一个铲车加速冲向执法人员,把消防带子铲断两次。在带离泼汽油的妇女时,遭到铲车和挖掘机司机的冲撞,铲车司机将对方的一个妇女压伤了。其怕发生人员伤亡,朝天鸣了枪,事态得以控制。

14、黄某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执法人员拆迁张继贵违法建筑时,其带领特巡警大队出警维护秩序,现场张继贵一家人暴力反抗、妨碍执法,张继贵的父亲手拿点着火的棍子、几名妇女冲着执法人员泼柴油、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等阻碍执法,三四名民警及一名妇女被张继刚开着铲车铲伤。还有一名中年男子驾驶挖掘机在锦纺公路上摆臂摇晃,为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于某某队长鸣枪警告,事态得以控制。

15、靳某某、李某乙、吕某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拆迁的张继贵的违法建筑,本次拆迁经过县政府决定。在现场对方一辆铲车多次冲撞执法人员,加着油门,速度很快,将现场的一名妇女铲伤,对方挖掘机一直在进村的土路路口挡着,摇摆挖掘臂吓唬执法人员。

16、任某某证实,2015年6月份,张继贵经过许可在椅子张村东建一间活动板房,张继贵做出只要影响市容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搬走时,就无偿自行将板房搬走的承诺。2015年7月10日,城管局发现张继贵所建板房内部为砖混结构,后通知其整改,其一直未整改,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经夏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张继贵违规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张继贵拿着铁管,张继贵的父亲脖子挂着农药瓶,先后拿着棍子、大镢冲着执法人员挥舞,并用棍子挑着点燃的草栅子冲着执法人员挑,用木棍打碎挖掘机玻璃,张继贵的妻子冲着执法人员泼洒汽油、谩骂,张继贵的兄弟脖子挂着农药瓶,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将二三名民警及一名妇女铲伤,张继贵的另一兄弟开着挖掘机推开城管局执法车,开到锦纺街上,挖掘机来回快速乱转,阻挡执法车辆等。挖掘机玻璃是张继贵父亲拿木棍砸碎的,铲车前面玻璃是对方铲车撞击时震坏的,侧面玻璃被锤头砸坏。

17、马某某、孙某乙证实,2015年8月13日,开发区管委会与城管局强行拆除张继贵家违法建筑,张继贵一方暴力阻挠,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未果,张继贵的妻子冲着执法人员泼洒汽油、张某甲拿着棍子冲着执法人员挥舞并用棍子将执法铲车玻璃打碎、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等。张某甲用木棍将孙某乙左腿打伤,张国强眼睛被泼油。

18、宋某某证实,2015年6月份,张继贵经过开发区管委会许可在夏津县锦纺街放置两间板房,张继贵向政府承诺可以随时拆除,后城管局工作人员发现该板房内部是砖混结构,属违法建筑,2015年8月13日,县里决定让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城管局对张继贵的这一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遭到了张继贵一方的暴力抵抗。

19、杜某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张继贵家人都阻碍着城管局拆房子,现场张某甲拿着棍子谩骂、张继贵的媳妇和张继超的媳妇、张继刚的媳妇就拿着盆子和舀子向执法人员泼油、张继刚开着铲车堵住进村路口,冲撞执法人群并将张继超的媳妇轧伤。张继超开着挖掘机在铲车后面,也挡着城管。

20、王某丙证实,案发后,张继贵将铲车放在自己仓库里。

21、齐某某证实,2015年8月13日上午,在椅子张村,有个70多岁上身光着膀子的老头手里拿着棍子、一个男子开着铲车阻碍拆迁车辆拆迁。

22、盛某甲证实,2015年8月13日,盛叔兰手拿农药、油桶威胁拆迁人员拆迁的事实。

23、盛某乙证实,2015年8月13日,听说妹妹盛叔兰阻碍城管拆迁房子,后到盛叔兰家劝说。

24、王某丙证实,盛叔兰今年年初开始在其加油站加油,有时候骑三轮车来加,有时候托盘车拖着挖掘机来加,最后一次加油是二三个月之前。

25、王某丁证实,城管局的厦工牌铲车左侧升降支臂中活塞杆有轻度弯曲,无法使用,必须更换,左侧升降支臂中油缸前端输油管接头断裂,必须更换,右侧升降支臂下端的轴承也损坏了,更换左侧支臂需要3000元,修复右侧支臂需要5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邢某陈述,在出警过程中被一辆铲车撞伤了大腿,大腿根部胯骨有10公分淤青,右小臂有10公分擦伤,右手腕有5公分划伤,穿蓝色短裤女的(王某)也被铲车压伤。几名妇女泼汽油。一个光着上身的老头(张某甲)用铁镢把城管局铲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后用一个木棍将驾驶室玻璃砸坏,还有一个老头拿着铁锨头打消防人员了。拿着锤子的老头手里还拿着一个木棍,驱赶、谩骂执法人员。

2、林某陈述,2015年8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自己到椅子张村东执行任务,发现一个妇女从现场西边抱了一些柴草放到了现场公路上,并且在场的妇女拿着塑料桶子往这些柴草上倒了一些液体,光着上身的老头用打火机把这堆柴草点着了,按照领导指示,打算要将闹事的人强行带离,有两个妇女冲着执法人员泼汽油,还有一个妇女手里拿着一个火把,当时现场很混乱,在铲车里脖子上挂着农药瓶的男子把铲车开到了公路上冲着执勤人员晃动铲头,在现场的城管局的铲车就开到了铲车前面阻挡,挂着农药瓶的男子就开铲车撞城管局的铲车,这时候光着上身、花白头发的老头冲到前面用手中的木棍把城管局的铲车驾驶室玻璃砸碎了,有一个男子开着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到了前面挡住了城管局的挖掘机,不让挖掘机动地方。对方三四个10多岁的孩子冲着执法人员扔砖头,自己头上被砖头砸了一下,被送到了夏津县人民医院。

3、于某陈述,2015年8月13日,其到椅子张村东执行任务,自己左胳膊肘部受伤。在现场上身光着膀子、花白头发的老头点燃柴草,拿着一根棍子并冲着城管执法人员舞扎、叫骂,把城管铲车驾驶室玻璃打碎、现场三四个妇女拿着舀勺冲着民警泼油、脖子上挂着农药瓶的男子开着铲车冲撞民警,将水带子铲断两次。有一个开挖掘机的男子停在铲车前面阻挡了,有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停在挖掘机前面阻挡来。后来赶到现场的戴草帽的老头拿着一个锤子。

4、王某陈述,2015年8月13日,城管的执法人员拆迁张继贵的板房,张继贵媳妇、张某甲脖子上都挂着药瓶子,张继刚开着一辆铲车,自己冲着执法人员泼油来阻碍执法人员拆迁房屋,后不知道怎么被压伤了。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张继贵供述,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对自己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迁时,自己电话纠集张庆雪、张某丙、张继超阻碍执法,因为当时县里同意自己盖两间简易房,自己有个跟开发区管委会签的协议,开发区同意盖两间,自己盖了三间,寻思多盖一间能多放点东西,盖房时城管局向自己要手续,自己没有手续。在阻止拆迁过程中,父亲张某甲用棍棒冲着执法人员挥舞,其妻子向执法人员身上泼油,其弟弟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张继超开着挖掘机冲撞执法人员等。后来,开发区的领导找自己谈,盛叔兰爬到简易房房顶上去了,自己觉着把事弄大了,就同意按着开发区领导的意思办,后来自己主动把房子拆了。

2、盛叔兰供述,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拆迁其简易房时,其给张继贵打电话通知来现场,其冲着执法人员泼油、往自己身上泼油、点火、爬房顶、拿农药。同时其供述还证实张某甲拿着棍子、张继刚开着铲车、张继超开着挖掘机等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3、张继刚供述,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在拆迁张继贵违法简易房时,其开着铲车阻止城管局执法,并用铲车两次将消防队灭火用的水带子铲断、开着铲车将城管局的铲车顶开,在顶开的过程中,将城管局铲车上的油管给铲断了,挡风玻璃震碎了。后自己看见五叔张庆雪、大爷张庆贵在那里舞扎,在执法人员带离张庆贵、王某时,自己为了吓唬他们不让他们逮人,开着铲车向执法人员冲撞来,往南冲的过程中,把王某给碰伤了。后来开发区的人把大哥和父亲叫到公路东边商量事去了,等他们商量完了,城管或者是公安的打算把他俩带离现场,自己为了吓唬他们,又开着铲车继续冲着人群往南冲,将人群冲散后,将铲车往回倒,这时候公安的人就鸣枪了,自己就把铲车放在路口附近,这时候张继贵跟他媳妇说同意拆房子,自己就走了。

4、张继超供述,2015年8月13日,城管局在拆迁张继贵违法简易房时,其开着挖掘机挡在小土路和公路的交叉口,阻止城管局执法。父亲张某甲用棍子将执法挖掘机玻璃打碎及用棍子挑起点燃的草苫子,其二哥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群来。后来自己看到执法人员抓父亲张某甲时,自己急了,开着挖掘机把路口停着的那辆城管车往南推了推,然后开到公路上,冲着带离父亲的人撵去,刚开到公路上3、4米就听到一声枪响,这时候120的人也来了,自己看见妻子和二嫂被抬到车上,随后北城分局的闫局长劝自己回去,说妻子受伤了,自己就把挖掘机开到房子南边的院子里停下来走了。

5、张庆雪供述,2015年8月13日,张继贵打电话将其叫到现场,其到达现场后见执法人员带离哥哥张庆贵时,自己手持棍子冲着执法人员挥舞阻止,并用锤头将执法铲车的玻璃砸碎的事实,其还供述了现场张继贵的媳妇冲着执法人员泼油,张继刚开着铲车冲撞执法人员,张某甲拿着棍子将执法车辆的玻璃敲碎。

6、张庆贵供述,2015年8月13日上午,执法人员拆迁张继贵简易房时,自己正在锦纺路上打扫卫生,见侄子张继贵宅子处有很多人,赶到现场后见弟弟张某甲在那里骂骂咧咧的阻止拆迁。自己认为刚建好的房子不能说拆就拆,就拿着铁锨头在公路西边转悠,冲拆迁的人挥舞来。后来有人泼自己身上油,消防车冲着自己呲水,自己的铁锨头被夺过去了,并被带到公安局。

(六)鉴定意见

1、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临床)字[2015]2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髋部及双下肢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形成特征;耻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属轻伤二级。

2、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临床)字[2015]2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林某右额部损伤符合钝器形成特征;面部瘢痕,属轻微伤。

3、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临床)字[2015]2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于某左前臂损伤,符合钝器形成特征;肢体创口,属轻微伤。

4、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临床)字[2015]2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邢某右前臂及右大腿损伤,均符合钝器形成特征;体表擦挫伤,属轻微伤;

5、山东省公安厅鲁公物鉴(理)字[2015](11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现场提取的塑料桶内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德夏津价鉴字[2015]64号,证实鲁N×××××昌河货车、上海彭浦牌挖掘机和厦门厦工牌装载机损失为5800元。

(七)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椅子张村东侧、南北走向的锦纺街路边上及城管局车辆损坏情况。

2、辨认笔录

(1)于某辨认出张某甲是2015年8月13日上午在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椅子张村东拆迁现场用木棍打碎城管局铲车驾驶室的玻璃的花白头发、光着上身的老头。

(2)邢某辨认出盛叔兰是2015年8月13日上午,在夏津县椅子张村东拆除违法建筑现场泼液体的女子。辨认出张继刚是2015年8月13日上午在夏津县椅子张村村东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开铲车将其撞伤的男子,张某甲是案发当天用铁镢和木棍砸坏城管局铲车和挖掘机玻璃的光着上身的老头。

(3)刘某某辨认出张某甲是案发当天自己出警时用木棍将自己小腿打伤的光着上身的老头。

(八)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光盘四张,证实案发时的具体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继贵、张庆雪、张庆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盛叔兰、张继刚、张继超以泼油放火或者驾驶挖掘机、铲车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继贵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盛叔兰、张继刚、张继超积极实施犯罪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庆雪、张庆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刚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夏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贵、张继刚、张继超、张庆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雪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叔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超、张庆雪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继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盛叔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继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继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庆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庆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作案工具舀勺、菜刀、铁管、锨头、金属杯、金属盆、木棍、塑料桶、大镢予以没收。扣押的山东临工牌LG933L轮式装载机(铲车)、红日立牌240型挖掘机一辆由扣押机关返还所有人。

原审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庆雪、张庆贵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张继贵不服,以“其行为属犯罪中止、其坦白情节在量刑上没有体现,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张继贵的行为属犯罪中止;2、上诉人张继贵的坦白情节量刑时未体现;3、一审认定上诉人张继贵起组织领导作用,言过其实”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盛叔兰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妨害公务罪、其不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问题,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上诉人盛叔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定性错误,应定妨害公务罪;2、上诉人盛叔兰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3、本案的发生属事出有因,上诉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继超不服,以“其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应定性妨害公务;2、张继超有坦白情节;3、张继超系从犯;4、张继超的行为属犯罪中止;5、张继超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6、张继超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继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不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问题,其系犯罪中止”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上诉人张继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按妨害公务罪处罚;2、张继刚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夏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夏津县城管局)在对张继贵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时,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为阻止夏津县城管局强拆作业,盛叔兰往执法人员身上泼洒汽油、往公路上扔草栅子,向草栅子上泼汽油并将其点燃,张继刚开铲车两次将消防队灭火用的水带子铲断、顶撞城管局的铲车,在执法人员带离张庆贵、王某等人时,向执法人员冲撞,致被害人王某、邢某受伤。张继超将挖掘机挡在交叉路口,阻止执法车辆进入,在执法人员带离其父张某甲时,开着挖掘机推夏津县城管局车辆,并将挖掘机开到公路上,冲着带离其父亲的执法人员追赶。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现场录像看,上述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应认定妨害公务罪。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上诉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明知夏津县城管局对张继贵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是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手段予以阻止,且造成部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其暴力行为已经达到足以阻碍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在公安人员鸣枪警告后,才停止暴力抗法行为。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继贵、张继超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属坦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继贵、张继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继贵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张继贵未起组织领导作用”及上诉人盛叔兰、张继刚提称“不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上诉人张继超所称“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上诉人张继贵在得知夏津县城管局要对其所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时,遂电话通知张庆雪、张某丙等人前来助阵,与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等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强拆作业,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继贵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系主犯。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使用暴力强行阻碍执法行为,也应认定为主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继超所称“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及原审被告人张庆雪、张庆贵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阻碍夏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张继贵、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与原审被告人张庆雪、张庆贵在妨害公务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继贵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张庆雪、张庆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张继贵、张继超、张继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庆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继超及原审被告人张庆雪曾因犯罪被判刑,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张继贵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说服家人拆除违章建筑,并与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张庆雪、张庆贵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张继刚、张继超、盛叔兰定罪不准确,对上诉人张继贵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上诉人盛叔兰、张继超、张继刚及其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被告人张继贵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庆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庆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作案工具舀勺、菜刀、铁管、锨头、金属杯、金属盆、木棍、塑料桶、大镢予以没收。扣押的山东临工牌LG933L轮式装载机(铲车)、红日立牌240型挖掘机一辆由扣押机关返还所有人;

二、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张继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盛叔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继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继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张继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

四、上诉人张继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五、上诉人张继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六、上诉人盛叔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志刚

代理审判员  李朝辉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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