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2021-08-29 来源:网络 浏览:794次

一、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重新确立了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条还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犯罪事实和后果是极其恶劣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后果来进行办理的,不同的抢夺财产数额大小,所量刑的最高情节和处罚结果是不同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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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以暴力、胁迫等情况夺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那么对于法条中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具体是怎样认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优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欢迎浏览!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抢夺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特征

  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客体特征

  抢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对象没有明确限定为可移动的财物,但从本罪系当场夺取财物这一特色来分析,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

  2、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3、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 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对于军职员来说,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也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抢上述对象,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三、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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