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需要满足的条件
1、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2、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3、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4、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鉴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都知道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他人对驾驶人做不良的举动或者有故意妨碍驾驶行为的就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一般会看事件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刑罚一般是一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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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该如何进行认定,相信许多人都很困惑,危险驾驶罪主要呈现一种放任的姿态,主要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在情节上,根据主观行为来定性,当在驾驶的时候产生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时,并且情节恶劣,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那么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呢?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认定危险驾驶罪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指驾驶人员在行车道路上进行高速、超速行驶,当在道路上遇到其它车辆时进行随意追逐、频繁超越或者突然并线,在与其他车辆相近行驶时突然超车驾驶,情节比较恶劣,在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以外。
第二种是醉驾,即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其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及以上的,构成醉驾,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定方式是专门针对醉驾行为而设的,以人在喝酒之后的行为能力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针对以上第二种情形,除了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需要鉴定车辆驾驶人员的行走姿式,判定其逻辑言语回答能力等,经综合考虑,才能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
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危险驾驶罪应该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主要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侵害他人的公共安全,而危险驾驶罪与其它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危险驾驶罪在个人意愿持有放任型和故意性,而交通肇事罪则是非个人意愿上的过失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
第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而交通肇事则主要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但实施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与其犯罪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否过轻?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刑,并处罚金。对于这一处罚力度,或许处罚太轻,无法达到惩罚目的。但因为定性的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不要求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只要是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涉及的犯罪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了犯罪。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其实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对其的定罪不在于是否发生危害的后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又当别论),而只要具有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