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43次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7刑终2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5)曹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张某,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张某应高成立(已判刑)之邀,与刘士华(已判刑)等人到高成立家中“捉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捆绑、殴打进入高成立家的邵某、杨某。期间,被告人张某乘杨某不敢反抗之际,当场搜出杨某身上携带的现金2000元并转交给刘士华。后被告人张某与刘士华将该款私分和消费。经法医鉴定,邵某、杨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杨某陈述。证明二个月前的一天夜,自己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某并加为好友,她将家庭情况及地址告诉了自己。一个星期后的一天22时许,自己来到李某某家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11月28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自己说她丈夫第二天回家,意思是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自己表示同意,因天气较冷想让朋友邵某开车,自己便给邵某打电话。20时许,邵某来到自己经营的门市部,当时自己正在和李某某通过“微信”聊一些男女关系之事,并约定当夜23时许去她家和她发生性关系。邵某接过自己的手机和李某某通电话,自己没有听清他们说话的内容。过了一会儿,高某某赶来借邵某的轿车。21时许,邵某回家将轿车开来,自己和高某某上车,在自己带领下,邵某驾车来到曹县阎店楼镇三官庙村东西大街。李某某给自己发“微信”,自己没有回话,她又打来电话,自己让邵某接电话,李某某问什么时间赶到,邵某回答说五六分钟便赶到地点。随后,邵某将轿车调头向西并问自己是否前去,自己说不去,他便让自己给他带路,自己将邵某领到李某某家的胡同里,邵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她开门。邵某进去后,自己停留了二分钟回到轿车里。过了20分钟,邵某打电话让自己过去。自己来到李某某家,她关上院门,她家的灯没有亮,自己在前面走,李某某在后面跟随,进入堂屋客厅来到东间,自己的头部被人击打,有人将电灯打开,自己见邵某披着被子坐在地上。随后,自己的头部被人蒙上衣服,三四名男子用钢管、钢筋棍殴打自己,自己的双手、双脚被人用钢丝捆住,一名男子按着自己,另一名男子将自己的手机和一些现金搜出,一名自称高成立的男子问自己外面是否还有其他人,自己说没有人,高成立殴打自己,高成立问外面的轿车是谁的?邵某说是借别人的,并说车上还有高某某,高成立让人将高某某从车上带回家,踢了高某某一脚,高某某说他是阎店楼镇大桥周庄村人,高成立骂高某某和他是一家人还办这事,并让人将他带出房间。随后,高成立给自己录音,让自己说:“我是杨某,是阎店楼镇杨庄村人,在阎店楼镇干生意,私闯民宅,入室强奸”等话语,让自己先承认错误,什么地方说不清楚便殴打自己。随后以同样的方式给邵某录音、录像。高成立问自己和邵某“公了”还是“私了”,一名叫“三哥”的男子和高成立说:“你们是同意被活埋、让火车撞死、扔河里淹死,还是私了?”自己和邵某被迫同意“私了”。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让自己和邵某拿40万元,“三哥”说拿80万元、高成立说拿60万元。自己和邵某商量后,邵某同意拿出15万元,自己同意拿出35万元,高成立拿来笔和纸,“三哥”写好样式,让邵某比着抄,内容为:“今借到高成立150000元整,2014年12月5日还清,如还不清,愿以‘起亚’牌轿车作抵押”,邵某签字按了手印。随后,高成立让自己比照邵某的欠据书写了35万元的欠据,内容为:“今借到高成立现金叁拾伍万元整,还款日期2014年12月5号还清,如还不清我本人自愿以‘龙英’商行抵押,‘龙英’商行在曹县阎店楼农业银行西50米路南。大写叁拾伍万整。”红衣男子将手机归还,自己和邵某离开,邵某的车被扣押。自己在该村村东给王清海打电话让他帮助调解此事,王清海调解未果,遂报案。案发后,经张某乙调解,自己对张某的行为已经表示谅解。

(2)邵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8日18时许,杨某让自己跟他去刘屯村约会女网友。晚饭后,自己来到杨某经营的门市部玩耍。过了一会儿,高某某也赶来。22时许,杨某让自己开车带着他去刘屯村,并让高某某同去,三人驾乘轿车来到阎店楼镇三官庙村,杨某让自己将轿车停放在村外。这时,杨某的手机响了,杨某的女网友打电话问杨某是否赶到,杨某说到了村外,并让自己跟随他去看看,让高某某在车里等候,自己和杨某步行来到那名女子家门前,自己当时站的位置距大门较近,杨某距大门较远,杨某还没有打电话让那女子开门,那女子已经将小门打开,抓着自己的胳膊说:“你怎么瘦了,看着不像你了。”自己说自己本来就这样,那女子边说边将自己拉进她家,迅速将大门锁上,带着自己进入她家堂屋东间,院子里和房间里没有灯光,那女子让自己坐在床上,自己脱了衣服,那女子借故离开房间。过了一会儿,房间的灯亮了,约10名男子手持钢管进入房间殴打、辱骂自己,持续了约10分钟,自己被他们用铁丝捆上手脚,五六名男子用手机拍自己的裸照。随后,有人将衣服套在自己的头部,高成立将套在自己头部的衣服掀开问自己的名字和家庭地址,并问自己第几次到他家来,自己说叫邵某,家是河南省商丘市,是第一次到他家。这时,拉自己进来的那名女子进入房间说不认识自己。高成立问自己是几人一块来的,自己说三人,并说杨某在外面。高成立让自己将杨某骗过来,自己给杨某打电话。杨某进入房间后,十几名男子手持钢管殴打杨某,将杨某打倒在地,高成立让人用铁丝捆住杨某的手脚,并让人搜杨某身上的东西,给杨某拍照(非裸照),逼迫自己和杨某按照他说的内容:“我叫邵某,家是阎店楼镇邵庙的,这次来三官庙强奸”对着他的手机录音,自己不同意,高成立持钢管殴打自己,并威胁说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思说便打死自己,自己被迫对着他的手机按照他说的内容说了一遍,高成立又让杨某对着他的手机说“我叫杨某,家是阎店楼镇杨庄的,我这次来三官庙是第二次强奸。”这时,高某某被人带进房间,高某某说了名字后,有人说是他叔,将他带到了其他房间。高成立问自己和杨某这件事是“公了”还是“私了”,自己让他们报警,高成立等人说不用报警,将自己和杨某活埋、填井,迫使自己和杨某同意“私了”,高成立让二人出80万元,自己不同意,高成立说最低50万元,自己对杨某说先答应了再说,杨某表示同意,自己让杨某拿35万元,自己拿15万元,杨某表示同意。高成立写了欠据让自己照抄,自己出具了一份欠据,内容为:“借条借高成立现金十五万元,到2014年12月19日还清。”高成立拿着借据让刘士华看,刘士华说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写上,并将自己的车作价10万元抵押。自己抄的欠据因没有签名而作废,高成立又问刘士华怎么书写欠据,并将自己出具的欠据拿走,后高成立又将欠据拿回来(欠条下面不知是谁添加了内容),让自己比照添加的内容抄写一份,自己书写的欠据载明:“今借到高成立现金十五万元,到2014年12月5日还清,现在已用起亚牌汽车抵押十万,车牌号码豫N×××××,车架号、车型号。”高成立让刘士华看了欠据的内容后,让自己签名按了手印。随后,高成立让杨某书写了一份三十五万元的借据,并用他的店作抵押,并签名按了手印。杨某的4000元左右的现金被对方搜走后没有归还,自己的轿车被扣押。自己和杨某离开后报了警。

2、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证明四十多天前的一天,自己通过“微信”认识杨某,在“微信”上聊天。过了七八天的一天22时许,杨某来到自家,自己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几天,高成立打电话询问家里的情况,听自己口气不正常。2014年农历后9月2日,高成立回到家询问自己发生了什么事情,自己说杨某强奸了自己。高成立将自己的手机及手机卡拿走,不清楚高成立与杨某如何联系。2014年11月28日20时许,高成立酒后和胡某某等人来到自家。高成立对自己说:“杨某今天到家里来,你开门将他领进来,我要教训他。”21时许,高成立说杨某在自家门前,让自己去开门。自己打开小门,从外面进来一名男子,自己将小门上锁,带领那名男子进入堂屋,问那男子:“你是杨某?”那名男子回答说:“是”。自己将他领到堂屋东间,让他脱衣服,听到他脱衣服的声音,借口离开房间。高成立和胡某某等人来到堂屋东间打开灯,自己听到来人说他不是杨某。过了一会儿,自己听到杨某某及本村村民姬某某等人来到自家。大约过了30分钟,高成立对自己说来人不是杨某,让自己到门前接杨某,自己便去开门将杨某领进堂屋东间,听到杨某脱衣服的声音借故离开。高成立等人到房间里教训了杨某,听说对方要求“私了”,高成立让他们出具了欠据。

(2)胡某某证言。证明一个月前的一天,高成立来到自家说杨某和他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想殴打杨某。自己让他先搜集证据,他说他想办法搜集证据。2014年11月28日下午,高成立邀请自己去喝酒,让自己叫上刘士华。19时许,自己和高成立、张某、刘士华、杨某某在曹县阎店楼镇的一个饭店吃饭,高成立说:“我有点事,如果用着你们,你们得过去给我帮忙。”自己等人询问是什么事情需要帮助,他说到时候就知道了。期间,高成立的手机来了很多信息。20时许,高成立和杨某某离开,高成立让自己等人继续喝酒等他的电话。21时许,高成立打来电话,让自己等人去他家中。来到高成立家后,高成立说杨某和他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妻子给杨某发了信息,杨某于当晚10时许到他家中来,可能来三个人,并对自己等人说如果杨某来了将他堵在房间内先打一顿,自己和刘士华、张某、杨某某表示同意,几人在高成立家的洗澡间等候,高成立将一根钢管和三根棍子送过来,自己和张某、刘士华每人拿了一根棍子,杨某某拿着钢管。后听见高成立大喊快来,自己等人冲向堂屋东间殴打一名男子,自己向那男子的胳膊打了两棍,高成立和杨某某用棍子向那男子的身上打,那男子赤身裸体,用被子遮住身体,吓得浑身哆嗦一直求饶,杨某某将被子拉开,高成立用手机拍那男子的裸照,并询问那男子的名字,那男子说他叫邵某,是第一次来,并说杨某在外面,高成立让妻子辨认那男子是否是杨某,他妻子说不认识那男子。高成立让邵某打电话将杨某骗进来,邵某按照高成立的要求给杨某打了电话。高成立和杨某某用铁丝捆住邵某的手脚,将房间的灯关上,自己等人又躲进洗澡间。杨某进来后,高成立先冲出去,自己等人紧随其后进入房间见杨某蹲在地上,高成立殴打杨某的面部并辱骂他,杨某某用一块木头砸杨某的肩膀,自己用钢管向杨某的肩膀处打了两下。高成立问外面还有什么人,杨某说高某某在外面。高成立让杨某打电话将高某某骗进来,高某某说不到高成立家来,高成立和杨某某用铁丝捆住杨某的手脚,让自己看守杨某和邵某。高成立带领杨某某、刘士华、张某将高某某带到家中,得知高某某与高成立有亲戚关系后,让他到其他房间等候。自己提议让高成立找几名本家人过来,高成立让杨某某喊来了三名男子,他们见邵某赤身裸体便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二名年龄较大的男子踢打邵某。高成立问杨某和邵某是“公了”还是“私了”,邵某、杨某选择“私了”,邵某、杨某按照高成立教的说:“来三官庙强奸被捉,自愿私了”,高成立进行了录音。高成立及杨某某、后来到的三名男子在堂屋东间,有人喊40万元、80万元、60万元,高成立说最低50万元,邵某、杨某商量后由邵某出15万元、杨某出35万元。之后将捆着邵某、杨某的铁丝解开,高成立让邵某、杨某出具借条,邵某、杨某被迫写完借条后被释放,邵某的轿车被扣下作抵押。自己和刘士华、张某没有和高成立商量向杨某、邵某索要钱财,当时只是想殴打杨某,出具欠据是在邵某、杨某被抓确定“私了”后提出来的。

(3)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初,舅舅高成立对自己说:“你舅妈和阎店楼镇集市上的一名男子有染”,自己和高成立还去了阎店楼镇集市上那男子经营的门市部,后高成立去了新疆。2014年11月底一天,高成立召集自己和胡某某、刘士华、张某在阎店楼镇申庄饭店吃饭,高成立说:“今天晚上,我有点事,如果需要,就给你们打电话,你们过来帮帮忙。”张某问:“什么事?”刘士华说:“到时你跟着我就行了”。自己和高成立离开饭店回到高成立家,高成立让自己将狗牵走,将堂屋东间打扫干净,收拾东西的时候,高成立说:“和你舅妈有染的杨某今天要来,咱收拾好,等他进了东屋,打他一顿。”随后,高成立给胡某某等人打电话让他们赶过来。过了一会儿,胡某某、刘士华、张某赶来,高成立说:“今天晚上‘捉奸’,和我妻子有染的杨某要来,可能来两三个人,等杨某来了,进入堂屋东间脱了衣服,咱们打他。”几人均表示同意。自己和胡某某等人躲在洗澡间,高成立给自己和胡某某、刘士华、张某每人发放一根棍子。22时许,舅妈开门带着一名男子进入堂屋东间,舅妈从房间里出来后,自己等人冲入堂屋东间,见那名男子赤身裸体在床上坐着,自己用棍子向他腿部打了两下,其他人也殴打那男子,那男子蹲在地上用被子裹着身体,高成立用手机为他录像,并找来铁丝,自己和高成立将那男子的手脚捆住。高成立问那男子的名字,那男子说他叫邵某,高成立让妻子对那男子辨认,他妻子说没有见过那名男子。高成立得知杨某在外面,让邵某将杨某骗进来。杨某进入房间后,胡某某用棍子殴打杨某,高成立殴打杨某的面部,让自己将杨某捆起来,自己去外面寻找钳子未果,进入房间见高成立和张洼村的那名男子用铁丝捆住了杨某的手脚,高成立得知高某某还在车上,让胡某某看着邵某和杨某,带着自己等人去找高某某,将高某某从车上拉下来,高成立跺了高某某两脚,将高某某带回来后,高成立让自己到村里找几个人,自己将本村村民姬某某、王凤永、杨德法带到高成立家,并在途中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们。几人赶到后,姬某某踢打杨某,并辱骂杨某和邵某。随后,邵某与杨某提出“私了”,高成立提出让他们拿出50万元,邵某、杨某表示同意。邵某、杨某商量后表示由邵某拿15万元、杨某拿35万元,高成立让自己将西间桌子上的纸拿过去让邵某、杨某出具欠据,因高成立不会写大写的数字请教刘士华,刘士华书写了几个字。邵某出具了15万元的欠据,杨某出具了拿出35万元“私了”的欠据,刘士华看了他们出具的欠据后说写的内容不行,要求他们抵押,并让邵某将他的轿车抵押7万元,邵某说至少要抵10万元,高成立同意抵10万元。高成立让邵某、杨某重新出具欠据,欠据内容为如果杨某于2014年12月5日还不上钱用他的超市作抵押,邵某还不上钱用他的轿车作抵押。刘士华让邵某将车架号、型号写在欠据上,自己将行车证交给高成立,高成立让邵某比照行车证书写。书写欠据前,刘士华书写了一份草稿,高成立让邵某、杨某比照草稿书写欠据。后高成立对邵某、杨某录音,内容是杨某、邵某来三官庙村强奸的事情。邵某、杨某随后离开。

(4)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21时许,邵某打来电话让自己去杨某超市,说杨某和别人打架让自己去看看。自己来到超市后与邵某陪同杨某去阎店楼镇刘屯村与一女子约会。途中,杨某说那名女子约他晚上11点去她家。行至刘屯村村东,那女子打来电话,杨某让邵某接听电话,邵某回话说5分钟到她家。邵某将轿车停靠后,与杨某下车,进入公路北侧一胡同内。过了四五分钟,杨某回到轿车上说邵某进去了。又过了约10分钟,邵某打来电话,杨某说让那女子接电话并说他也过去。自己提醒杨某不要上当受骗。杨某不听劝告自行去了那胡同里。过了20分钟,邵某打来电话,自己问他有什么事情,杨某让自己过去,自己回绝。随后,几名男子手持钢管赶来说他们是公安人员,自己打开车门,一男子挥拳打在自己肩膀处,有人将自己拉下车并辱骂自己,几名男子强行将自己带进一个院内,自己见三名男子手持钢管殴打邵某、杨某,他们的头部被钢管殴打自己,有人向邵某、杨某询问自己的名字、二人说自己叫高新,有人问自己是不是大桥周庄的高新,自己回答说是,那男子辱骂自己说与他是一家人,蒙头的衣服被拿下后,自己见到高成立,自己该叫他叔,高成立给自己解开绳子,询问自己是否清楚什么事情,自己说不知道并打自己的面部,高成立让人将自己带到门外。有人从车上将行驶证拿来发现是邵某的轿车。自己听见堂屋东间传来呻吟声,有人说将他弄死、活埋,有人询问邵某、杨某“公了”还是“私了”,有人向邵某、杨某喊价要钱,邵某说没有这么多钱,自己听见打人的声音和呻吟声。过了一会儿,邵某将自己叫进堂屋东间,表示愿意和对方“私了”,邵某愿意出15万元、杨某愿意出35万元,后听见有人说对邵某、杨某进行录音、录像,二人出具了欠据并签字、按手印,邵某、杨某离开。其从10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高成立。

(5)姬某某证言。证明十几天前的一天23时许,自己和王凤永、杨德法在本村代销点玩耍,杨某某赶过去让自己和王凤永、杨德法前去高成立家帮忙。赶到后,自己见一男子赤身裸体被铁丝捆住手、脚,另一胖胖的男子被铁丝捆住脚、用布罩着头,杨某某说这二名男子来找高成立的妻子,自己辱骂并殴打了那名赤身裸体的男子。高成立等人在外面商议,有人说问那二名男子是“公了”还是“私了”,高成立问那二名男子,那二名男子表示愿意“私了”,并同意拿出50万元,他们的轿车被扣留作抵押。

(6)王某某证言。证明两周前的一天22时许,杨某某召集自己和姬某某、杨德法前去高成立家帮忙。赶到后见一名阎店楼镇杨庄村的男子和一名商丘的男子身上披着被子,手被捆住,自己感觉二人不是强奸就是通奸被高成立抓住。在堂屋门前听见堂屋东间谈关于主从犯、打条子的事,被捆的二人理亏,无奈之下打了欠条,其中一人打了15万元的条子、车被扣留作抵押。

(7)张某乙证言。证明经调解,杨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表示谅解。

3、相关书证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2)协议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4、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经鉴定,杨某、邵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5、被告人及其同伙供述

(1)高成立供述。供认2014年10月15日前后,因外甥杨某某结婚,自己在新疆给妻子李某某打电话时听妻子说话不正常,感觉家里有事。10月25日,自己回到家中询问妻子,她说在“微信”上认识一名男子,那男子在一天夜里来到家中威胁她并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自己打开妻子的手机发现聊天记录被删除,经咨询律师得知通过“微信”聊天不能证明那男子的身份,自己便想怎么才能确认那男子的具体身份并获得证据。当晚,自己以妻子的名义与那男子聊天,并通过查询“微信”号码知道那男子是阎店楼镇集市上的杨某。2014年11月27日夜,自己从新疆回到家,用妻子的“微信”号码与那男子聊天,想骗那男子来自家。次日下午,自己去胡某某家玩耍对他说阎店楼镇集市上的一名男子骚扰妻子。后那男子给妻子发信息问:“你丈夫什么时间回来?”自己回复:“我不信你这个骗子,你说来但一直没来。”那男子回复:“我今天晚上一定去”。当晚,自己约胡某某、刘士华、张某、杨某某在阎店楼镇集市上吃饭。因自己和胡某某先赶到饭店,自己对胡某某说:“我妻子和杨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最近用妻子的手机冒充妻子和杨某聊天,今天晚上把他钓出来,这件事如果‘公了’,我和他都丢人,对方可能会要求‘私了’。”胡某某说:“你要有准备,如果‘私了’,你要准备好纸、笔和印尼。”因自己家里没有印尼,根据胡某某的指引在阎店楼镇集市上购买了一盒印尼。自己和胡某某等人吃完饭后,便和杨某某先回到家中,那男子发“微信”说:“我们两个人去行吗?”自己回复:“不行,你们两个人来算什么,你们来了我不给你们开门,你别来了。”那男子回复:“我自己去。”自己回复:“你别来太晚”。后自己和他约定23时到家来。自己听那男子说要和其他人一起过来,恐自己和杨某某控制不了他们,便给胡某某打电话说家中有事,让他过来。过了一会儿,胡某某带领刘士华、张某赶来,自己将妻子和那男子的事情告诉他们,他们也非常生气,几人便商议怎么抓那男子,自己对他们说:“那男子来到后,我说抓,你们再抓,不要下手太早让他跑了,等他脱光衣服,再进去用手机拍照保留证据。”自己对妻子说:“他来了,你去给他开门,如果是两个人来,你让他一个人进来,将他领进房间,让他脱衣服,对他说你出去拿卫生纸,然后出去叫人,我们进入房间去抓他。”安排好后,自己熄灭家里所有的灯,几人在洗澡间等候后。22时许,那男子打来电话,自己让妻子接电话问他时间到,那男子说5分钟便赶到。过了一会儿,听见大门响动,妻子开门将那男子领进堂屋东间卧室,自己等人走到门前,等妻子出来后,进入房间用手电筒照着那男子,见那男子赤身裸体坐在床上,自己辱骂他,他向墙角躲,拉被子往自己身上盖,向自己承认错误。自己用钢管打在那男子的胳膊和腿部,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邵某,自己认为他是杨某,在说谎话,用钢管在他腿部打了几下,反复询问后确认他是邵某,刘士华说将他送到派出所去。有人问他几个人来的,他说三个人。自己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住那男子的手,又找来铁丝和钳子缠住手腕,用衣服蒙上邵某的头部,问他杨某是否来了,邵某说来了,自己让他给杨某打电话。随后,邵某给杨某打电话让他赶过来。自己等人又将灯全部关上躲进洗澡间。过了一会儿,杨某赶来,妻子开门,杨某直接进入堂屋,自己骂着冲进卧室抓住杨某,让杨某蹲下用手抱着头部,自己持木棍击打杨某的肩膀,踢打他,几人用绳子、铁丝、钳子将他捆上,用衣服蒙住他的头部,询问他共来了几个人,他说还有一人在外面。自己让杨某打电话将那人骗过去,那人没有过来。胡某某在房间里看着杨某、邵某,自己和其他人将外面轿车上的男子从车上拉下来强行带到自家堂屋东间卧室,自己踢了他一脚,用绳子将他的手捆住。这时,本村村民姬某某等三人来到自家。那名被带进来的男子自称高某某,自己问他是不是大桥周庄的人,他说是。自己骂他并说和他是一家人,并将他的手解开。胡某某说将邵某、杨某送派出所,自己威胁二人说将他们活埋。邵某不让报警,要求“私了”。自己问他们怎么“私了”。二人说他们商量,自己表示同意但让他们最少拿出50万元才能“私了”。过了一会儿,邵某说他出15万元,杨某说他出35万元。自己找来纸、笔和印油,先让邵某书写欠据,自己给他写了草稿,让他按照草稿的样式书写,邵某写了一份含糊的借据,自己怕以后不好要钱,让他重新书写,在欠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杨某也书写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因经营超市从自己处借款35万元,如还不清用开来的“起亚”牌轿车抵10万元。在他们书写欠据时,因有大写的数字不会写,自己让刘士华书写了数字,刘士华让邵某在借据上写明他的轿车的车架号、车牌号和型号。自己唯恐他们一会不认这件事,用手机录下了他们的录音,将准备录的内容给他们说了一遍,让他们比照自己说的内容说,自己用手机给他们录了音。随后,给他们解开铁丝和绳子,有给他们录了一段录像,作为他们来到自家的证据,让他们离开。

(2)刘士华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8日下午,高成立和胡某某在阎店楼镇一饭店里喝酒,胡某某打来电话说高成立从新疆回来了,让自己去喝酒。自己当时坐在张某的车上,便让张某和自己一块去。21时许,高成立和杨某某离开饭店。30分钟后,高成立给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带领自己和张某来到高成立家。自己问高成立有什么事情,高成立说“捉奸”,并说一名男子来骚扰他妻子,对方可能来二三个人,他怕控制不了他们,让自己等人来帮忙,接着将自己等人领到他家的洗澡间,杨某某发给自己和胡某某一人一根钢管,发给张某一根木棍,高成立和杨某某每人手持一根钢管,将所有的灯关掉。过了三四十分钟,对方一人进入堂屋东间,高成立和杨某某进入房间用钢管殴打那男子的背部、胳膊和腿部。自己和张某建议报警,那男子听说报警说不要报警,有事好商量。高成立用铁丝捆住那男子的手,顺手将那男子从床上拉下来,又用铁丝捆上他的脚。高成立问那男子外面还有没有人,那男子说有人,高成立问是不是杨某,那男子说是杨某。高成立让那男子打电话将杨某骗进来。过了一会儿,杨某赶来进入房间,杨某某用衣服蒙住杨某的头部,高成立和杨某某手持钢管殴打杨某的背部和胳膊,胡某某用钢管殴打杨某的背部,杨某抱头求饶,高成立用手掌击打杨某的头部一二十下,用铁丝捆住杨某,杨某某用钳子拧住。高成立问杨某外面还有没有人,杨某说还有一人。高成立让杨某将那人骗进来未果,便带领自己和张某、杨某某将外面的男子强行带回来,杨某某将行车证拿过来,高成立得知车是邵某所有,又跺了邵某几脚。后高成立同村的四五名男子进入邵某与杨某所在的房间,其中一个年纪较大的男子恐吓说将邵某与杨某活埋,将他们的生殖器官割了,高成立问自己大写的“三、五、十”怎么写,请教自己怎么书写欠据,能否以邵某的车做抵押,自己建议将欠条改为借据、以车做抵押时写上车架号、发动机号,并为高成立书写了借条草稿。在对杨某搜身时,张某将从杨某身上搜出的2000元偷偷塞进自己左侧后裤兜里,二人离开高成立家后消费、私分。

(3)张某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8日19时许,自己和刘士华在回家的路上,刘士华接到胡某某打来的电话说胡某某的一个朋友从新疆回来了,一起吃饭,让自己同去,自己表示同意。二人来到阎店楼镇菏商公路西侧路南的一个饭店,胡某某和二名男子在饭店一楼大厅等候,经胡某某介绍,自己知道其中一名男子是阎店楼镇三官庙村村民高成立,另一名男子是高成立的外甥杨某某。20分钟后,高成立和杨某某离开,胡某某对自己和刘士华说:“高成立的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我们帮忙捉奸,他打电话咱就去。”自己和刘士华均表示同意。又过了20多分钟,高成立打来电话,自己和胡某某、刘士华来到高成立家,高成立说对方来的不是一人,并让自己等人躲在洗澡间,高成立关掉他家的电灯,送过来几根钢管,杨某某发给每人一根钢管。后听见开关大门的声音,高成立冲进房间,自己等人先后进入房间,高成立手持钢管殴打一名男子,那男子用被子护着自己的身体,杨某某和胡某某扯开被子,那男子赤身裸体,高成立用手机拍他的裸照,那男子一直求饶,高成立与杨某某用铁丝捆住他的手脚。随后,高成立让那男子打电话将外面的人骗到家中,几人再次躲进洗澡间。过了五六分钟,听见开关大门的声音。又过了一会儿,几人冲进房间,一名胖胖的男子坐在第一个进来的男子东侧,床上有一小截断掉的木棍,杨某某用铁丝将那男子的手脚捆住,高成立用巴掌向那男子头部、面部打,自己从那男子上衣左侧的口袋里翻出一沓钱递给了刘士华,高成立从那男子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高成立问那男子的名字,那男子不说话,高成立殴打他的面部,杨某某用铁管殴打那男子的胳膊,胡某某向那男子的头部打了一巴掌,经询问另一名男子得知胖胖的男子名叫杨某,高成立确定是杨某后打得更狠。在得知外面还有一人后,自己和高成立、杨某某、刘士华将轿车上的那名男子带至高成立家中,后发现那男子与高成立有亲戚关系,便没再为难那男子。随后,又赶来三名男人,高成立提出“公了”还是“私了”,杨某、邵某说“私了”,高成立拿着纸张、笔、印泥让杨某、邵某出具欠据,高成立拿着欠据让刘士华看,刘士华写了一个草稿,叫邵某比着抄,然后让杨某比着写一张欠条。写完欠条后,让邵某穿上衣服,邵某说他的轿车车抵7万元太少,最后抵了7.5万元或10万元。邵某、杨某离开。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行为人高成立、刘士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刑罚。

2、曹县阎店楼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警、立案、侦查及抓获被告人张某的过程。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3、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曹公(阎)行罚决字(2014)0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因参与殴打邵某、杨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原审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人自愿代为退出赃款2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还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所犯二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自愿代为退出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所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确有强制劳动改造之必要,故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所退赃款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退还被害人杨某。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原判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罚金二千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准确。上诉人张某及其同伙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目的是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和泄愤,并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其同伙均已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对上诉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上诉人张某系应高成立之邀到高成立家“捉奸”,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二审期间积极缴纳全部罚金,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上诉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对上诉人张某宣告缓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第二项,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退赃款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退还被害人。

二、撤销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对上诉人张某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昌安

审判员  于 博

审判员  王力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黎明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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