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嫌疑人触犯了山东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

2021-08-31 来源:网络 浏览:674次

一、嫌疑人触犯了山东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

嫌疑人触犯了山东冒名顶替罪量刑标准为:冒名顶替可能触犯包庇罪和伪证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者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在冒名过程中很肯能会涉及到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证件,这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在民事责任方面,被顶替者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注销冒名顶替者的身份,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

5、顶替者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获取的工作比如公务员,教师等,属于欺诈所得,应予以开除。

三、冒名顶替参加工作如何定性

可能构成诈骗罪。对诈骗罪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在很多偏远地区,这种顶替参加工作的思想仍然存在,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从事的一些行为,应该以历史的眼光进行考量,不宜片面理解认定为犯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单位有实际用工,不管合同有无效力,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四、民法典中冒名顶替合同效力如何

冒名签订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的、可以返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嫌疑人触犯了山东冒名顶替罪的量刑标准为:冒名顶替分为包庇罪和伪证罪,前者的量刑标准一般为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严重一些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后者量刑最轻为三年以下或拘役,最重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嫌疑人触犯了山东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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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顶替罪获取他人房产判什么罪?

冒名顶替罪获取他人房产判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2、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冒名顶替他人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若顶替的事情并不违法,那么充其量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是冒名顶替犯罪分子的话,则可能涉嫌构成包庇罪。

犯罪分子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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