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部分中。
2.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在这里,所谓「非法」指的是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行为,也就是侵入者既无权又没有正当理由进入。反过来讲,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滞留在他人住宅中不退出,也就称不上非法了。在现实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而所谓「侵入」,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1种是作为型的侵入。比如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第2种是不作为型的侵入。这种情况说的是侵入者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拒绝退出。这实际上和未经允许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
一些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有「不退出罪」(例如日 本),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立法解释中对不作为型的侵入作出了说明,因而其涵盖非法侵入住宅的范畴之内。
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这一行为属于牵连犯,不构成数罪,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例如在入户盗窃、入户杀人等情况中,在这里入户或者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进行盗窃、杀人行为的一个必要前提行动,所以一般不把这一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追究。
但是如果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比较小,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并且入户的行为又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的,一般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第一,侵入住宅的行为未经住宅权人的同意;第二,侵入住宅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侵入住宅的行为缺乏合理事由,如果存在居住权人的承诺、紧急避险、事由,则不认为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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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犯罪形态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
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