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组织儿童乞讨怎么处罚的?

2021-09-03 来源:网络 浏览:788次

一、组织儿童乞讨怎么处罚的?

1、组织儿童乞讨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组织儿童乞讨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概括起来,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实践中,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行为。组织此处指的是狭义的组织涵义而非构成本罪的组织行为,两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讨人员集中起来控制,并在乞讨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有的组织者通过物色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人和生活紧迫的残疾人,把他们召集起来进行乞讨活动。甚至有的组织者会与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监护人达成协议,把未成年人与负担较重的未成年人与残疾人进行乞讨。策划是指从事了为组织乞讨活动制定计划、筹谋布置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为组织乞讨集团制定乞讨计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等。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根据对各地“乞讨市场”行情的把握,具体分派方案等。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根据对各地“乞讨市场”行情的把握,具体分派到不同地方的行乞人员数量等。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的活动中起到领导、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务、决定行为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行为方案、执行组织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的实施乞讨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可以说是乞讨组织的具体执行人。例如,带领乞讨人员到预定的不同的地点行乞活动,在具体的乞讨行为过程中给与行乞人员以“技术支持”与“精神动员”,并负责收取乞讨所的财物等。上述组织、策划、指挥都是组织乞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或数种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乞讨行为。

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本罪特别要求了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但是在理解组织行为与暴力、胁迫的关系时有一些关系是需要理清的。是组织行为中伴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还是暴力、胁迫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这一点法条规定的比较模糊,需要解释加以明确。组织行为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行为,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也许正是基于其外延范围广泛,刑法特意加了暴力、胁迫这两个限定语,以求缩小打击面。但是,如果把暴力、胁迫解释为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则其外延范围也显得过于狭窄了。而且依据社会的一般经验常识,单纯以暴力、胁迫方式来组织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此,我们倾向于比较折中的解释,即把暴力、胁迫解释为组织行为中行为方式。也即只要在组织乞讨的所有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人实施了暴力、胁迫,便构成本靠:这当然包括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由自愿被组织乞讨到想离开乞讨团体而被组织者以暴力或1胁迫的手段加以制止而被迫乞讨的情形。

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

就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额而言,虽然条文只是说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但是从立法原意来看,因为组织乞讨活动是把分散的个人集合起来,不仅可以促使乞讨队伍的扩大,乞讨活动规模化,而且还容易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丐帮”,使其社会危害性增大。所以,正是鉴于组织乞讨行为的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才专门规定本罪,其旨在惩处乞讨活动的组织行为。而且,就一般意义而言,既然是组织行为就必须控制多人而不是一个人,否则变不成其为组织行为。

相比较与成人行乞,儿童行乞更能激发人们的同情心,故此有些人就利用此特点,去组织儿童实施行乞行为。各地治安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行乞现象的时候,需要判断行乞行为是否入罪,然后再作出是判处治安处罚,还是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组织儿童乞讨怎么处罚的?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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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亵儿童侵犯的是什么法律?

猥亵儿童侵犯的法律是刑法,此种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同时也对其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性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二、如何对猥亵儿童罪进行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儿童子社会生活中属于较为常见的若是群体,由此对于那些实施猥琐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较为严重的处罚,一般来说量刑都是超过五年的。猥琐儿童造成其精神失常,或者是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受到的处罚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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