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诈骗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39次

李磊诈骗案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孟继志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及其辩护人吴海江、孟继志及其辩护人丁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孟继志以他哥们亲戚是承德市领导,能把张某之子安排到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职工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5万元。大约4、5个月后,被害人张某得知,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职工全是现役人员,退役兵全是临时工,并且孟继志给张某打电话称:找该工作还得送礼钱7、8万元。于是张某以不办为由向孟继志索要其给的5万元钱财。2013年底,被告人孟继志以给退役军人邢某某找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工工作为由,让邢某某交送礼费用12万元。尔后,被害人邢某某在承德县荣达市场门口交给孟继志现金7万元。孟继志让邢某某把另外5万元交给张某。邢某某以没钱为由,交给张某现金4万元。
  二、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磊通过朋友刘某某与孟继志结识。尔后,被告人李磊以通过他人帮助孟继志的儿子孟某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孟继志现金21万元。
  三、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工程为由,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6.82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承德县气象局原张局长的姐夫在交通厅工作,能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到张某1高速单面服务区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李磊的大爷是双桥区组织部长,能购买大学城旅游学院家属楼工程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到张某1高速另一面服务区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服务区加油站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5、2015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磊称能帮助王某某联系到桥连接护坡工程,王某某在征求孟继志意见后,取得了对李磊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8万元。
  6、2015年6月2日,被告人李磊以购买服务区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0.85万元。
  7、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磊以购买桥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1.33万元。
  8、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李磊以雇人围标为由,骗取王某某0.6万元。
  9、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李磊以卖掉开发区标号做保值书为由,骗取王某某1.5万元。
  10、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李磊以做工程标书托人为由,骗取王某某3万元。
  四、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通过承德县气象局局长,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同月28号,于某某在承德县荣达市场前交孟继志10万元。经过孟继志多次催促,同年9月份,于某某又交给孟继志5万元。
  五、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通过承德县气象局局长,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8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预付款10万元,房号款5万元。2015年3月,被告人李磊、孟继志又以能为赵某某购买车位为由,骗取赵某某车位款1万元。
  六、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
  七、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副局长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九层)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
  八、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通过赵某某联系,以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预付款、房号款及车位款16万元。
  九、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磊以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9号楼2单元9层)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买家。王某某通过同事范某某介绍联系到被害人王某。范某某与王某共同到该楼房看房后。2月2日,王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当场交纳购房预付款16.2万元。其中15万元由王某某交给李磊,另1.2万元由王某某占有。
  十、2015年4月,被告人李磊,以能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朱某甲找气象局合同工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磊参与诈骗18起,诈骗数额216.82万元。被告人孟继志参与诈骗17起,诈骗数额189.82万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磊、孟继志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承认,但辩解称没有给孟继志、张某某的儿子介绍过工作,没有收过孟继志和张某某的钱;自己和王某某等人并不熟,介绍房子的事都是孟继志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其中王某的房款只是给了我7、8万,并不是10万,气象局的假公章也是孟继志做的,自己不是气象局的工作人员,孟继志问过我他也知情。
  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磊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认定为被告人李磊构成自首,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犯罪后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揭发同案犯被告人孟继志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磊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其和被害人并不熟,也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因此其并不是造成被害人被骗的最主要的原因;被告人李磊以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是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磊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继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承认,辩称对于给张某和邢某某的儿子找工作,是李磊自己主动说她有认识人的,是她主动参与的;王某某让我给找活,正好李磊说她能弄,后来是李磊和王某某他们联系的,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在李磊说的团购房里也买了两套房,李磊说能给我儿子找工作,在我这拿了21万,我是把银行卡2013年8月给了她,直到2015年1月才把银行卡拿回来。
  辩护人辩称,孟继志不构成诈骗罪。一、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从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结合李磊本人的供述材料,不难看出李磊是承德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令人深信不疑。再加之其平时的生活习惯(开好车、出入高档饭店),自然让人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具有复杂的关系:省交通厅工作的姐夫、双桥区组织部长的大爷、干姐妹的情人是县里的领导。这样的社会关系,不但是孟继志深信不疑,就连身为国家教师的被害人王某某也深信不疑。1、邢某某、张某被骗案,张某系孟继志的老师,邢某某系孟干爹的儿子、又都是同乡,事实上,是在张某多次要求孟为其儿子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孟出于亲情才找到李磊,李答应其现任组织部部长的大爷能安排消防正式工作。邢某某在荣达市场门口处交钱时,李磊就在现场;2、王某某通过孟认识李磊后,王为李的亲属办理了转学手续,可谓相互之间已有了很好的了解。由于王要在北京给其儿子购房,需要挣点外快。基于对李的信任,才提出有工程给王干点;3、气象局团购房,李磊在电话询问刘某甲(已故)得知城建局有团购房后,便产生了承德县气象局因给南江地产安装了避雷设施有团购房,每平米便宜一千元之想法。从而让孟为其联系买家,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个购买了该房,直到李磊被捕,孟还深信该房屋的存在。二、孟继志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中,孟是出于为朋友帮忙,将张某、王某某等人介绍给李磊,受害人也是一直和李磊取得联系,因此孟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三、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发前,孟的银行卡一直在李磊处保管。被诈骗的款项也都全额交给了李磊,孟从中未获得利益。四、被害人的损失与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孟继志从中起到的是牵线搭桥作用。是基于对李磊的信任而为真正实施诈骗的是李磊。综上,被告人孟继志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因而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孟继志以他哥们亲戚是承德市领导,能把张某之子安排到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职工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5万元。大约4、5个月后,被害人张某得知,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职工全是现役人员,退役兵全是临时工,并且孟继志给张某打电话称:找该工作还得送礼钱7、8万元。于是张某以不办为由向孟继志索要其给的5万元钱财。2013年底,被告人孟继志以给退役军人邢某某找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工工作为由,让邢某某交送礼费用12万元。尔后,被害人邢某某在承德县荣达市场门口交给孟继志现金7万元。孟继志让邢某某把另外5万元交给张某。邢某某以没钱为由,交给张某现金4万元。后经邢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孟继志退还邢某某人民币7.5万元。
  二、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磊通过朋友刘某某与孟继志结识。尔后,被告人李磊以通过他人帮助孟继志的儿子孟某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孟继志现金21万元。
  三、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工程为由,共分十一次骗取王某某总计人民币96.82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承德县气象局原张局长的姐夫在交通厅工作,能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到张某1高速单面服务区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李磊的大爷是双桥区组织部长,能购买大学城旅游学院家属楼工程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到张某1高速另一面服务区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服务区加油站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5、2015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磊称能帮助王某某联系到桥连接护坡工程,王某某在征求孟继志意见后,取得了对李磊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8万元。
  6、2015年6月2日,被告人李磊以购买服务区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0.85万元。
  7、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磊以购买桥标号为由,骗取王某某1.33万元。
  8、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李磊以加油站工程需要地下作业押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54万元。
  9、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李磊以雇人围标为由,骗取王某某0.6万元。
  10、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李磊以卖掉开发区标号做保值书为由,骗取王某某1.5万元。
  11、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李磊以做工程标书托人为由,骗取王某某3万元。
  四、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通过承德县气象局局长,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同月28号,于某某在承德县荣达市场前交孟继志10万元。经过孟继志多次催促,同年9月份,于某某又交给孟继志5万元。
  五、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通过承德县气象局局长,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8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预付款10万元、房号款5万元。2015年3月,被告人李磊、孟继志又以能为赵某某购买车位为由,骗取赵某某车位款1万元。
  六、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七层)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
  七、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以能便宜买到气象局副局长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八号楼、九号楼九层)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预付款及房号款15万元。
  八、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李磊、孟继志通过赵某某联系,以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预付款、房号款及车位款16万元。
  九、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磊以能买到气象局在南江集团开发楼盘的团购房(9号楼2单元9层)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买家。王某某通过同事范某某介绍联系到被害人王某。范某某与王某共同到该楼房看房后。2月2日,王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当场交纳购房预付款16.2万元。其中15万元由王某某交给李磊,另1.2万元由王某某占有。
  十、2015年4月,被告人李磊,以能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朱某甲找气象局合同工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磊参与诈骗18起,诈骗数额216.82万元。被告人孟继志参与诈骗17起,诈骗数额189.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磊、孟继志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起1、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底,孟继志以邢某某找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工名义需送礼从邢某某要12万元,邢某某在荣达市场门口给孟继志7万元,另4万元给张某了;案发后退还自己7.5万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孟继志以他的一个哥们的亲戚是承德市一个领导能给邢某某找到承德县消防大队正式职工的名义,收张某五万元;后来由邢某某退给张某四万元;3、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实孟继志给邢某某退款的事实;4、证人李磊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还下半年,孟继志就让我给一个叫邢三的人打电话,让他等着给他工作办着呢,我没有收邢某某的钱;5、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承认以帮助找工作名义收到张某5万元、邢某某7万元,邢某某代为退还张某4万元;但辩称李磊说她大爷叫李某某,能办理去承德县消防支队上班,得以是陈某的表弟名义办这个事,我把钱12万元都给了李磊。
  第二起1、被害人孟继志的陈述,证实通过刘某某认识李磊后,她说她朋友陈某某给我儿子找环保局工作得十万元钱;后来李磊说他们气象局有三个名额,但是得交10万元钱,我就把存钱的卡给了李磊,卡号是xxx;后来李磊说我儿子专业不对口,得培训还得10万元,我就给李磊10万,一共给21万元;2014年秋,我儿子去气象局找李磊,李磊还给我儿子一本气象局的书,说是让我儿子先看着;9月份一姓刘的让我儿子一起去石家庄学习,后来又说不是一起的,9月30日一个姓魏的给我儿子打电话说让我儿子再等等;后来李磊被抓了;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孟继志跟我说,他认识一个叫李磊的人是气象局上班的,后来孟继志说这个李磊能给我儿子往承德县环保局找上班,于是我就同意了,就从我这拿走10万元钱,孟继志说给李磊了;大约过了一段时间,孟继志说现在气象局有名额,让我儿子去那上班,还得花10万元钱,于是我就又从我这拿走来10万元钱;后来李磊还给我儿子拿回来一本气象局的书,说是李磊让我儿子学习;我没有见过李磊;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时我在北京上班,我爸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姓李的能帮助给我找到环保局上班,为此我母亲给了我爸10万元钱;后来我母亲又给李磊10万元钱;后来在气象局门口李磊给我一本气象学资料,说先看看她尽快给办;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李磊对象王某乙和我对象李某甲是同事,后来我和李磊认识了,没有给李磊或者孟继志的孩子联系往环保局找工作的事;5、承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孟某某通话记录清单、气象学书照片,证实孟某某与李磊9月29日通话,9月30日通话,气象学书上有气象局的印章;6、被告人李磊供述,辩称自己没有给孟继志的儿子找过工作,也没有收到过孟继志给他儿子找工作的钱。
  第三起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与孟继志二十年前就认识关系不错,2013年孟继志和李磊我们吃饭时,孟继志介绍李磊是气象局上班的;2014年1月14日中午,孟继志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好工程是张某1高速单面服务区施工,是李磊通过原承德县气象局姓张的局长,张局长的姐夫在省交通厅工作,孟继志劝我把这个工程要过来,但是说需要十万元钱走关系,下午我和孟继志、李磊在孟继志开的车里,孟继志和李磊又把这个工程说一遍。我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就给孟继志打电话说要这个工程,于当天和第二天给孟继志卡里打了10万元钱;2014年3月,李磊打电话说她大爷是双桥区组织部长能找下来开发区大学城旅游学院家属楼工程,得买标号需要15万元,我给孟继志打电话孟称他与李磊一起买了一个标号也劝我买一个,2014年3月3日我给孟继志卡汇过去15万元;2014年3月初,李磊给我打电话说能把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另一面的工程一起要过来,但得10万元钱跑关系,后来我问过孟继志这事行吗,孟继志说听李磊的就行,于是2014年3月7日又给孟继志卡里打了10万元钱;2014年8月初,李磊给打电话说以前找的工程如果包括加油站还得再给15万元,之后我跟孟继志说他说可以要,我在8月8日给孟继志的卡里汇入10万、8月12日给孟继志的卡内汇入5万元;2015年1月中旬,李磊给我打电话说张局手里有一个张某1高速桥连带护坡的工程,桥需要25万护坡需要13万,后来我问孟继志说行不行孟继志说行,我在2015年1月27日打给李磊5万、2月2日打给李磊20万元、2月6日打给李磊3万、4月21日从范某某卡转给李磊卡上10万;2015年6月2日,李磊给我打电话说服务区的工程得买标号需要0.85万元。我就给李磊汇入0.85万元;2015年6月6日,李磊给打电话说桥和护坡工程也得买标号一共需要1.33万元,当天我给李磊卡汇入0.9万元、6月8日又给李磊汇入0.43万元;2015年7月28日,李磊给我打电话说加油站工程需要1.54万元地下作业押金,2015年7月29日我把这钱打到李磊卡里1.54万元;2015年8月2日,李磊给我打电话,李磊说竞标需要0.6万元钱,当天我就给李磊卡里存入0.6万元;2015年8月下旬,李磊给我打电话说,在开发区那个标号能卖到25万元但是得花1.5万元做保值书,2015年9月3日我给李磊卡汇入1.5万元;2015年10月1日,李磊给我打电话说得做标书需要3万元,当天我就给李磊的银行卡里汇入2.3万、第二天汇入0.7万;2、孟继志的卡号xxx的工商行卡、李磊的卡号xxx工商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分别收到王某某打款50万元、46.82万元;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孟继志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高速服务区单面工程,后来王某某说孟继志让把钱打到他卡上;当时王某某说李磊认识气象局的张局长,张局的姐夫在省交通厅工作,通过他能找到工程,我说有这个人吗?王某某说李磊领着他见过张局这个人,另外买标号王某某也问过孟继志、孟继志说没问题;这样我们分多次,把968200元打给孟继志和李磊卡上了;4、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证实我和王某某是多年的朋友,李磊的亲戚去遵化一中去上学,是王某某办的;后来有一次我和李磊说要是有工程给王某某介绍一下,李磊我们三个在老二中门中见面在车上李磊和王某某说有张某1高速建服务区的活,李磊说这个活王某某挺感兴趣,李磊还说这个活是找气象局调到市里张局长办的,王某某说这事得回家商量商量,这后就是李磊和王某某单线联系;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磊说包那活得花10万元送礼,后来我就给李磊打电话问有把握不,李磊说他们局长去石家庄找人得花钱,让给拿10万元钱,李磊说打到我名下那张卡上就行,当时那张卡在李磊那,后来我问王某某怎么样,王某某说他自己干,我就把银行卡号给王某某发过去了,之后就是王某某和李磊自己联系了;我记得王某某有一回给我打电话,问我李磊说有一个什么工程的投标号要花15万元有把握不,我当时说李磊我们合着买过一个应该没有问题;5、被告人李磊的供述,证实2014年初,为了从王某某那借到钱,我就骗王某某我一个亲戚是什么领导,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有工程活,如果花点钱,送点礼能把活弄下来,肯定能挣钱,后来王某某说行,得跟他媳妇商量一下,后来钱被我零花了,工程活也没弄,钱也还不上王某某,没办法之后就编瞎话说有这个活,那个活。什么建服务区,买标号等骗王某某好几十万;我认为整个事件都是孟继志我俩共同骗的,大部分钱让我耍钱挥霍了,还有一部分让孟继志找活用了。
  第四起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6月份,孟继志以和气象局长关系不错能给其买到南江团购房,收取于某某预付款10万、房号款5万,10万是在长城公司那交给孟继志的一张收据上面盖着气象局公章,五万元钱在电管站交的,后来发现购买的房子已经被人装修;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时,孟继志联系于某某说承德县南江小区有团购房便宜,2014年3月初,我和于某某、孟继志一起来到承德县南江小区看的房,10万是在长城公司那交给孟继志的一张收据上面盖着气象局公章,五万元钱在电管站交的;3、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承德县气象局没有叫李磊的人,单位没有在南江团购过房子,单位公章号码是13xxx00895;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气象局没有在我们单位南江团购过房子,李磊也没有在我们单位买过房子;5、证明一份,证实孟继志2014年4月29日收取于某某现金10万元,收据名是于某甲,公章号是13xxx06872;6、被告人李磊的供述,证实孟继志说对方交钱后,让我给对方开一个收据,收据在车上写的,并且盖章,写的于某甲名字,预付款及房号钱全部在孟继志那,我没见过钱,对方打电话来让我给拖着;后来孟继志说,他借给我钱没法跟他媳妇交待,让我给他开一张收据,说是从南江买的房子,反正为了骗孟继志媳妇,孟继志给我弄一个代编号的假章;7、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证实2014年5、6月份,李磊让给他们单位看大门郭大爷的房子卖了,郭大爷同意把房号钱借给李磊,李磊让我帮助找买家,七号八号楼都行,后来我听说于某某要买房子,我就对于某某说,南江的房子不错,我跟气象局长关系挺熟的能买到团购房每平也就是三千多元钱,于某某去看完房子后,给我打电话,说给他儿子于某甲一套房子,我就跟于某某说先交15万元,10万元预付款、5万元房号钱,于某某把钱拿来后,我给李磊打电话,之后我就拿着10万元钱找李磊,李磊说钱转到帐上才能开票,李磊去银行,我就回长城公司楼下与于某某待着,过了二十多分钟李磊说票开完了,我拿完票后把票给了于某某,第二天李磊向我要钱,一直到九月于某某才把钱给我;这个公章是我弄来的,因为当初我给过李磊20万元钱,其中一次10万,剩下10万是借给李磊的,因为我跟我媳妇说这是买房子和车库了,钱给李磊了,我把收据给我媳妇看,她说没公章不行,让气象局给盖公章,李磊说盖不了,局长不让。没办法我就从路边小广告找了一个号码做假公章,后来这个公章邮寄到我家里来了,我又交给李磊,李磊用假公章盖上去;后来我朋友赵某某知道我在气象局买房子,也知道我认识人,又有几个买房子的人,李磊也是给别人开的收据,盖的也是气象局的公章,但是我就不知道给别人开收据盖的章是真的假的。
  第五起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份,孟继志说与气象局长关系好,自己南江有两套房子,是局长给留出来的,三千一二每平米,自己留一套另一套卖给我的是8号楼的7楼,先交10万购房款、5万房号钱;2014年10月8号在承德县信用社给孟继志转帐15万元,2015年3月,孟继志让我把车位款1万转给李会计,后来李磊把工行号发过来的打这个号1万元,收据是2014年10月8日交给赵某某,收据上写的日期是2013年12月22日;2、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一份,证实2014年10月8日赵某某用农村信用社卡向孟继志6222020411xxx054的工行卡汇15万元、2015年3月20日赵某某向李磊卡xxx汇款一万元;3、收据一张,证实赵某某拿到的收据日期为2013年12月22日、预付款10万、收款人刘、公章号13xxx06872;4、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孟继志跟我说他在南江买一套房子,是通过气象局的一个朋友购买的,可以买到内部价,要买的话可以找气象局的那个朋友;5、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2013年10月份,我听李磊说能以气象局名义团购房子,李磊说张局要卖房子让我找买家。我先找的张某丙,他没要,后来赵某某打电话说他要房子,我说先交15万元,其中10万预付款、5万元房号钱,过两天,赵某某就把钱转到尾号是054的工行卡上了,当时这张银行卡在李磊那里;6、被告人李磊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孟继志找到我说他对门的亲戚赵某某也想买房子,后来孟继志让我给开一张10万元的收据,当时我记得我和孟继志在车上开的收据,我负责写,孟继志负责盖章,孟继志走时把卡给我让我去工行取钱。我第一次取了5万,我得了1.5万、孟继志得了3.5万,卡内的10万是我多次取出来后,大部门孟继志用了,还有一小部分让我零花和还帐了,后来赵某某打电话问房子的事,我为了拖着赵某某为了让赵某某相信,就跟他说能买到车位,需要交一万元定金后来赵某某就把钱打到我银行卡上了;假气象局公章因为我花了孟继志不少钱,是孟继志弄来骗他媳妇的。
  第六起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孟继志说南江有气象局的团购房子,第一次给了孟继志5万元房号钱,过了三四天我把10万首付在下板城工商行给孟继志打过去,打钱的卡号是xxx;后来孟继志在广场把收据给我;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某甲2014年10月27日向孟继志卡号为xxx的银行卡汇入10万元;3、收据一张,证明孟继志交给王某甲的收据为收到计某某10万元购房预付款、时间2014年4月27日、收款人刘、公章号13xxx06872;4、被告人李磊的供述,证实2014年时,孟继志找我开收据,每次都是我写孟继志盖章,我印象中没有给王某甲这个人开过收据,在那段时间孟继志卡在我手里,卡上有钱我也取出来花,但是孟继志用的多;5、被告人孟继志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王某甲给我打电话想在南江买房子,后来我给李磊打电话,王某甲说先给我五万房号钱给的是现金,后来我催着要另外10万元钱,过两三天王某甲说钱打到卡上了,李磊在气象局那给我一张收据是10万的。
  第七起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我给孟继志打电话,让孟买一套气象局的团购房,在孟家院乡电管站朱某某和王某甲一起去把钱交给孟继志,孟继志让他的同事一起去信用社汇的15万元,并打了一张15万的欠条,当时我用我妻子闫某某的卡给一个李磊的打的15万元钱,李磊卡号尾号90213,我妻子闫某某卡号87778;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孟继志同事,2014年冬天,孟继志也在电管站上班,给我一个纸条让我去跟一个姓朱的人汇钱,后来我去把孟继志给我的纸条给了信用社的人,后来汇完钱我就走了;3、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12月1日闫某某卡尾号87778汇入李磊卡尾号90213号内15万元;4、被告人李磊的供述,在那段时间一共收了四五人的房款和房号钱,每次都是以气象局的名义收的,也是孟继志找到我,在车上他让我写收据,他在我写的收据上盖章,然后孟继志的卡在我这,取出钱后我就交给孟继志,卡内有钱时,我把钱也取出来零花,有的也被我输掉,孟继志让我开的好像就一张15万元的,一般都是10万元的;5、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于某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朱某某要买房子,后来朱某某把钱张罗全后,我就让同事帮着把钱打到李磊尾号213的卡上,过一两天李磊让我把收据给了朱某某。
  第八起1、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时,我想买房子,当时赵某某说他能以气象局的名义在下板城团购南江的房子,之后我给赵某某打过去16万元钱,后来赵某某说通过孟继志、李磊给我买房子,2015年4、5月份赵某某给了我一张工商银行15万元打款凭条,和一张盖有承德县气象局印章的10万块钱的收据,打给李磊1万的银行卡的尾号90213,另一张打给孟继志15万的是尾号20345;2、收据两张,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5年3月20日陶某某存入李磊工商银行卡xxx号卡1万元,2015年3月11日陶某某存入孟继志工商银行卡尾号320345内15万元;出具的收据时间为2014年6月22日、收陶某某房报名款10万、收款人刘、公章号13xxx06872;3、被告人孟继志的供述,2015年3月份,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姐夫想在南江买房子,我给李磊打电话,过几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陶某某来交钱,当时李磊说先转到我卡上然后转给她,我就让赵某某把钱打到尾号0345的工商银行卡上,一共打了15万元,打完当天我就给李磊打电话后把钱打到银行卡上了,李磊说要我身份证和尾号0345的银行卡,在我们小区我把身份证给的李磊,当天李磊就把钱转走了,给我一张某1德县气象局印章的收据,上面写着名字为陶某某。
  第九起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底,我们单位帅某某问我范某某那有一套房子问我要不,我就给范某某打电话问他他说南江有一套房子没说谁的,大约过了一两天,范某某领着我到南江看完房子后,我决定买9号楼2单元9层的房子,当时范某某说房子是王某某的,这套房子是王某某在气象局团购的房子;2015年2月2日我和王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后我给王某某16.2万元购房预付款,在气象局外边王某某就给我一张10万元的收据,盖的承德县气象局的公章;说2015年5月1日交房,后来一直拖着,2015年10月9日,气象局的李主任主动给我打电话说问我还要不,比原来还便宜,当时我觉得不靠谱,就给气象局我朋友黄某某打电话,他说没有这个人;后来就找王某某要钱,后来王某某陆陆续续给了我九万元钱;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李磊给我打电话说南江有团购的房子,每平米比原来的少1000元钱,让我问问别人要不;后来我听说王某要买房子,后来我就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要,王某在下板城信用社大厅交给我15万元钱,然后我给李磊打电话让她给开票,开的张某丁名字,收据上写收张某丁住房预付款10万元,还有一个收条写着收到王某某5万元;3、王某某与王某、张某丁签订的买房协议书,证实王某某将南江有限责任公司所建的9号楼2单元东面的那个楼127平方卖给王某,每平方3058元、时间2015年2月2日;4、收据一张,证实2014年3月27日李磊收到住房预付款10万元、房号款5万元;5、欠条、收条,证实王某某收王某房号款6.2万元,时间2015年2月2日;6、被告人李磊的供述,证实2015年初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王某要买气象局在南江的团购房子,还跟我说跟王某见面后,主要让我介绍一下房子,钱的方面不要说了,后来我和王某见面王某某说王某决定要买,我记着王某的房子钱没给够10万。
  第十起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儿子朱某甲毕业实习完后,我就让我妹夫王某某帮着找工作,后来王某某说找气象局李主任能办,后来王某某说他让李主任上我家说去,王某某和李磊来到我家旅馆,李磊说给我儿子找的工作是气象局的合同工、上三险、每个月两千元钱。得是得交7万元钱送礼;我相信后,我就和我妹夫王某某一起去取钱,取完钱就打车去了气象局门口,李磊让我把钱给她就行,一直到2015年6月,也没上上班,后来听说李磊被抓起来了;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大姨子让我给我外甥朱某甲找工作,李磊给我打电话说气象局招合同工给7万能办;我和她一起去的张某某开的旅馆,李磊说这个工作特别好,是县编的合同工,给上保险。有下乡补助,一个月能挣两千元钱,李磊说半个月去省里培训。说完之后李磊就走了;然后张某某就去银行取得钱,在承德县气象局门口,李磊说魏局长不在,就说让把钱给她,她就给办了,让我们等着;3、被害人张某某指认笔录,证实李磊就是到我家旅馆给我儿子找工作骗我7万元钱的女子。
  综合证据1、王某某案孟继志卡号尾号为568054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关于王某某款去向情况,①原有40069.69元,2014年1月14日汇入5万,2014年1月14日消费,柜员机消费9万元,余69.69元;②2014年1月15日汇款5万元,ATM机转帐两笔,一是转到69979卡内5000元,二是68890(李某乙)卡内45000元;③2015年3月3日汇款15万元,去向一是当日卡取49000元,二是ATM转帐xxx两笔分别为2万和0.5万元,三是ATM取款5000元四笔共2万,四是3月4日ATM转帐68890(李某乙)卡两笔、一笔为1万元一笔15100元共25100元,五是3月4日ATM转28190卡内1.5万元,六是ATM取款四笔分别5000元共取2万元;④2015年3月7日汇款10万元,一是3月7日ATM转62032(高某某)卡内1万、3月8日转2万、共3万元,二是3月8日从ATM机支取四笔5000元共2万元,三是3月11日从ATM机支取二笔5000元共计1万元,三是3月12日从ATM机支取四笔5000元共计2万元,四是3月13日从ATM机转帐91846卡内支取9000元,五是3月17日柜面卡一万;⑤2014年8月8日汇入10万元去向,一是8月8日从ATM机转帐卡号68890卡(李某乙)4.9万元,二是8月8日卡取4.9万元,三是8月9日出支2000元;⑥2014年8月12日汇入5万元去向,一是8月12日汇入李磊卡90213号内2万元分别取现共2万元,二是8月12日取现四笔分别5000元共2万元,三是8月14日取现5000元和1000元两笔共6000元,四是8月15日消费两笔分别为795元和328元、ATM取款2000元;2、王某某案李磊卡号尾号为90213的交易明细,证实关于王某某后期被骗款58.26万元去向,证实一是2015年1月27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5万元,①2015年1月27日转入孟继志20345卡内1600元,②1月27日ATM机取现4笔分别5000元,③2015年1月27日转帐李某乙68890卡内10000元,④消费499元,⑤1月27日ATM机取款3000元;二是2015年2月2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20万元,①2015年2月2日卡取两笔7万和9万元,②2015年2月3日ATM转帐73677郑某某1万元,③2015年2月3日ATM转帐68890李某乙1万元,④2015年2月4日ATM转帐57389王某丙卡内2万元;三是2015年2月6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3万元,①2015年2月8日取现5000元,②2015年2月9日ATM转帐孟继志20345卡内25000元;四是2015年4月21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两笔分别为1万和9万元,①2015年4月21日ATM机取款三笔分别为5000元共1.5万元,②2015年4月21日ATM机转帐王某丁1万元,③2015年4月22日ATM机取款4笔分别5000元共2万元,④2015年4月22日消费2000元、柜面取款3万元,⑤2015年4月26日ATM机取款5000元,⑥2015年4月28日ATM机转帐20345孟继志卡12000元,分别于28、29日取款各5000元;五是2015年6月2日汇入李磊卡内8500元,去向ATM机转帐一笔06595金大力2000元、取款5000元;六是2015年6月6日汇入9000元,分三笔ATM机取出,5000元、2000元和2000元;七是2015年6月8日汇入4300元,分两笔取出;八是2015年7月29日汇入15400元,分三笔取出;九是2015年8月20日汇入6000元,分六笔取出;十是2015年9月3日汇入15000元,分三笔取出;十是2015年10月1日汇入两笔分别为23000和7000元,23000元分五笔从ATM机取出,7000元分两笔ATM机取出;3、赵某某案孟继志卡号尾号为568054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关于赵某某房款16万元去向情况,一是2014年10月8日从ATM转帐卡号48804卡内12000元,二是从ATM转帐尾号93344卡内20000元,三是卡取95000元,四是转帐66337号(王某丁)内10000元,五是ATM机取款两笔分别5000元共10000元,六是2015年3月20日汇入李磊卡内(90213)1万元;4、王某甲案孟继志卡号尾号为568054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关于王某甲15万元去向,王某甲交给孟继志5万元,2014年10月27日打入尾号为68054卡内10万元;一是当日转到李磊卡内5万元,①ATM机转帐孟继志卡60854内2.6万元,②10月27日ATM机取款四笔分别5000元共2万元,③10月28日取款两笔分别为2000元共4000元;二是2014年10月27日分ATM机分四次取款共2万元;三是10月29日ATM机取款5000元,并且转帐68890卡(李某乙)卡内2.5万元;5、朱某某案李磊卡号尾号为90213的交易明细,证实关于朱某某15万元去向,2014年12月1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15万元;一是12月1日消费125087元,二是12月1日消费四笔分别为2336元、50元、400元和380元,三是12月2日ATM转帐01561内10000元,四是12月2日ATM转帐66337(王某丁)10000元,五是ATM机转帐68890(李某乙)1000元,六是POS转帐500元,七是12月2日取款1000元,八是消费两笔分别为880元和650元,九是12月3日ATM机取款两笔分别5000元;6、陶某某案李磊卡号尾号为90213的交易明细,证实关于陶某某15万元去向,一是2015年3月20日汇入李磊卡90213内1万元分两笔取出,二是2015年3月11日汇入孟继志20345卡内15万元,当日卡取现内15万元,该款当日转入李磊90213内15万元去向①2015年3月11日ATM机取款6笔分别3000元共计18000元,②2015年3月11日ATM机转帐王某丁66337卡内20000元,③2015年3月11日ATM机转帐王永宏48799卡内20000元,④2015年3月12日卡取4笔分别5000元共20000元,⑤3月13日取两笔分别为5000和1100元,⑥3月16日孟继志20345卡取63000元。当日转入42411卡内6万元,⑦3月17日付学伟93344卡取7000元,⑧ATM机取款5000元;7、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传唤到案。8、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9.4万元;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孟继志单独或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诈骗王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陶某某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孟继志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提供银行卡、联系被害人等帮助辅助作用系属从犯。二被告人当庭部分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9.4万元,被告人孟继志退还邢某某人民币7.5万元,本院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孟继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扣除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27日曾羁押38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吕兴存
审 判 员  王 富
人民陪审员  雒明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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