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李明,男,197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李军,男,1976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秦承,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吕先,男,196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吕法,男,1974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秦二,男,197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吕伦,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秦三,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秦佃 ,男,198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吴兆,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北京市新安街办归家疃村,个体。电话:1566261980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81869.13元;
二 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秦佃与吴兆系夫妻关系,被告秦佃于2012年11月19日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诚富通信用联盟,并于当日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20万,该借款合同由联保小组成员秦二,吕海 ,秦佃 ,秦 承提供保证担保,诚富通信用联盟成员以自己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2015年11月18日,联盟授信到期。授信到期后,被告秦佃 拒不归还贷款本息。
联盟成员于2016年1月11日将被告秦佃 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如下:吕 田40446.06元;李 明20223.03元;李 军20223.03元;吕 先12133.82元;秦二30288.50元,吕新 12133.82元;秦三24221.58元;秦勇24221.59元;剩余8089.21元由被告秦佃本人保证金扣收。以上九位原告偿还本息共计181869.13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代偿款未果。被告吴兆与秦佃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所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