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索赔律师函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66次

致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的委托,指派曹术铭律师就张某在贵行贷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1年11月26日,借款人张某向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为保证贷款的安全,在办理贷款的同时,银行要求张某与被告签订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2年4月1日,张某意外死亡。原告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现张某的贷款已到期,贵行已经提起诉讼,(2011)安商初字第 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本律师认为借款人张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支公司签订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投保的初衷在于一旦发生人身意外,由保险公司来偿还贵行贷款。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侵犯了贵行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贵行作为保险受益人应当积极主张保险利益,包括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因贵行未采取诉讼措施,委托人为了贵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于2010年X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贵行作为保险受益人,法院将依职权追加贵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成为保险利益的最终获得者。

本律师特向贵行发函告知,希望关系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请贵行向安丘法院申请暂缓执行,(2011)安商初字第号判决书。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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