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2021-09-14 来源:网络 浏览:617次

一、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虚假诉讼罪的结果

1.“严重侵害”

关于虚假诉讼罪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专门规定,限定为“严重侵害”。

立法原由。刑法条文作此修改是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 普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有《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刑法的制裁措施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发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最后性的特点,即只有在行为超出了其他法律的规制范围时才能受到刑法的评价。只有当行为达到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时才能适用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侵害”的地位。“严重侵害”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严重侵害”不仅需要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责任。立法者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1)没有“严重侵害”的事实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侵害”,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2)没有“严重侵害”的责任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侵害”。即行为人必须具有造成“严重侵害”的故意。以上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严重侵害”这一构成要件。

“严重侵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侵害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与行为人之间数额较大的债务,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取得被害人较大数额财产的情形。(2)其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较为严重的情形。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事实,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损害被害人名誉权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

2.“他人”

他人不限于被告人,也包括第三人。有学者认为本案中的“他人”限于本案的被告人,实际上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大量存在。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应当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当然,仲裁程序不属其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侵害了司法秩序还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都有两个基本事实必不可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进行虚假诉讼,这是破坏司法秩序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我们发现有人要进行虚假诉讼,你知道该怎么报案吗?优律师下文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一般而言,进行虚假诉讼,往往会根据触犯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发现有人进行虚假诉讼,往往可以即使告知法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虚假诉讼是破坏司法秩序的一种行为,因此,如果发生有人进行虚假诉讼,我们要即使告知法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阻止其行为。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登陆优律师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更加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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