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破坏集会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者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发生其他严重事端的等。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破坏集会罪的量刑不是固定的,事实上,若集会行为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那么整个集会的秩序也都是有人进行监管的,以冲击或者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情节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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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的管理秩序,也让公民的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一般只要达到国家立案的标准,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就会从各个要件进行确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