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正当防卫3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70次

一个农村妇女丧偶,同村一个中年男子四次翻墙进入这名妇 女的家中将其强奸。某天,这名男子对村妇说,“今晚不要睡得 太早,言外之意就是他今晚又要来强奸这位寡妇。于是,村妇 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老鼠药,等男子来了之后就哄他说,“吃 个包子吧,吃了以后更有劲。男方吃下包子后中毒身亡。这是 第一个案例。

第二个案例的案情是•. 一名妇女被拐卖到某个山村后,买她 的这家人轮流看守她,买她做媳妇的男子多次强奸过她。她自己 觉得逃跑无望,就在做饭时趁机往饭菜里下了老鼠药,结果毒死了买她的全家人。

在第三个案件中,防卫人拖欠了别人一笔债务,债主雇了三 名男子替他讨债。这三个人把防卫人拘禁到一个宾馆房间催促他 还钱,但其间并没有使用暴力,还给吃的喝的,只是不让他离开 房间半步。晚上,防卫人趁三名男子不注意,就在他们喝水的杯 子中下了毒,最终三名男子喝下毒药后身亡。防卫人在毒杀他人 后逃出了宾馆。

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如果防卫人不防卫的话,他就会 一直遭受侵害而且防卫人除了釆取致人死亡的方法进行防卫以 外,好像也找不到其他能够有效摆脱侵害的防卫方法。但我们也 不可能认为,这三个案件中防卫人的行为都成立正当防卫。我们 在这里讨论的重点是,一旦防卫人去防卫就必然致侵害人死亡, 或者说一旦防卫人去防卫就必然成为防卫过当时,在这种情况 下,他到底可不可以防卫?这涉及防卫的必要性问题。

学生:貌似在第一个案件中,女方只要报警就会避免被再次 强奸,所以很难认为她别无他法,只能杀死侵害人才能不再遭受 侵害。

张明楷第一个案件发生在农村,女方因为各种顾虑不报警 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后两个案件中,侵害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在持续对这 种持续性的不法侵害随时都可以防卫。但是在第一个案例中,你 们觉得是否能允许女方提前防卫呢?

学生:如果非要等到男方实施强奸行为时再防卫的话,估计 就会丧失防卫的时机所以应当允许女方提前防卫。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观点。将第一个案件中防卫人的防卫认 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比较合理的。行为人多次性侵犯防卫人,这次 又要潜入防卫人家,显然要故技重施。当侵害人非法侵入防卫人 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已经可以对他实施防卫行 为。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种防卫的行为。 在法益衡量中,侵害人的法益会被缩小评价,那么防卫人保护的 法益与侵害人丧失的法益相比,也就并不悬殊。所以在这个案件 中,完全可以将防卫人的防卫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三个案例中的 防卫人虽然只能采取毒害侵害人的方法逃跑,但他所保护的法益 与他遭受侵害的法益相比较为悬殊,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二 个案件中的防卫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需要讨论的。 按照我对德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判例的了解,第二个案件是会被认 定为正当防卫的。

学生:如果某人发现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钱包,他立刻拔出 枪朝着小偷的方向开了一枪,结果什么都没打着。您觉得这个人 开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张明楷:《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方防卫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显然,这个人开枪的 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也就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当 然,主张行为无价值的学者或许会认为这个人的手段过当。但我 觉得这种观点并不合理。使用刀枪棍棒等工具打人都可能致人死 亡,难道就不能用这些工具来防卫小偷的偷盗行为了吗?防卫人 也不一定要用枪打死小偷,可能只是鸣枪吓唬一下小偷。

多年来刑法学界都主张要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但我们 的司法实践却刚好相反,动不动就将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 过当,很多原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判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0条规定,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但在实践中也很少见到免除处罚的情形。

20世纪80年代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七名侵害人手持砖块 等凶器追打防卫人,防卫人拿着刀往前跑,七名侵害人紧追不 放,其中跑得最快的两名侵害人在分别要拖拉防卫人时,被回过 头来的防卫人一人捅了一刀,结果防卫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 伤。法院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成了故意杀人罪,判了死缓。这个 判决显然过分苛刻。因为防卫人要是被那两名侵害人拖住,马上 就会有七个人对他实施不法侵害,很可能死的人就是防卫人了; 再结合当时防卫人一边逃跑一边防卫的情况看,很难要求他瞄准 一个不致命的部位捅。

2005年发生过一起案件。不法侵害人来到了防卫人的家门 口,见到防卫人后张口就骂,接着上去用拳头打防卫人,防卫人 被迫还手,于是不法侵害人的同伙们就手持砖头过来砸防卫人, 情急之下防卫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中一人捅成轻伤。结 果,法院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 年。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过分苛 刻。多名不法侵害人打防卫人一人,而且不法侵害人手持板砖砸 人,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只用水果刀将其中的一人捅成了轻 伤,怎么就防卫过当了呢?

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不把防卫人事先有准备的防卫认定为正当 防卫,这种做法的问题也很大。比如不法侵害人多次要挟防卫 人,还扬言要来杀防卫人,防卫人回了一句你来吧”。结果法 院就以防卫人有事先准备为由,认定防卫人没有防卫意识。怎么 可以这样呢?防卫人是否事先预见到了不法侵害,他是不是因此 作出了准备,都不能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无非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否具有相当性判断得比较严 格一些,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可能因惊慌失措、措手不及 而采取比较极端的防卫方式,但在防卫人有准备的情况下,他釆 取的防卫手段应该比较缓和。但这并不影响他合理的防卫手段能 够成立正当防卫。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严格,就是出 于这方面的考虑,理论上才要求放宽对正方防卫的认定。

学生: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碰到过防卫人事先准备的 这种情况。这名防卫人在电话里和对方说,你要是敢来,我这 边也有人。我们认为防卫人显然是想和对方斗殴,否则他应该 积极报警。所以,我们把这样的案件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张明楷: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只要防卫人没有和侵害人 约时间地点去斗殴,而是侵害人来到防卫人工作生活的场所殴打 防卫人,就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学生:倘若两股黑社会力量为了争夺地盘,一方去了另一方 经营的地方殴打对方,对方反击的行为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几乎都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 罪。但我觉得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即便是黑社会组织 的成员,也不能说他们的任何利益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争地盘 过程中涉及的都是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没有 正当防卫存在的余地;但如果这些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生 命法益不受侵害而反击的话,就应当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学生:必须是桿卫正当利益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这 里的正当利益是不是必须在整个法体系中都合法?比如防卫 人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侵害人并不是执法人员,但就是看不惯 防卫人的这种行为,所以他就要去拆防卫人的房子,防卫人为了 阻止侵害人拆房,将侵害人打伤。防卫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拆除别人的违章建筑。只有 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才能拆除。也就是说,随便拆除别 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不法的,所以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正当防 卫。当然,这种防卫也必须受到正当防卫的相当性的限制。

学生: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应能成立正当防卫,所 以偶然防卫的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偶然防卫人显然具有很大的人 身危险性,因此这样的人还是具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不可罚的 不能犯也属于这种情形。我们一般把保安处分的对象限定为实施 了不法行为却不具有有责性的这类人,对他们实施保安处分是为 了防止他们以后侵犯法益。但偶然防卫者与不能犯的行为人的特 殊预防必要性并不少于实施了不法却没有责任的那些人。我们是 否也可以考虑对偶然防卫人与不能犯的行为人进行保安处分? 张明楷:我觉得那些抛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不法,而根据行 为人主观是否想犯罪来解决问题的途径,都是主观主义的反映。 即使涉及保安处分,结果无价值论者也不能放弃对行为不法的要 求。一个老太太想杀人,就去求神拜佛,难道也要对这个老太太 进行保安处分?

学生:一个偶然防卫的人,他的行为是在极端偶然的情况下 才符合了正当防卫。这样的人对社会本身就有潜在的风险,所以 对他进行保安处分也是合理的。

张明楷:他的存在是不是真有潜在的风险,完全来自你的主 观判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本身没有侵害任何法益,就代表刑法 不能再过问他的主观想法。仅以主观很恶劣为由来处罚没有侵犯 任何法益的人,这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最大风险。是釆取行为无 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这就涉及立场的选择。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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