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正当防卫2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83次

张明楷:我再举一个案例:甲和乙是堂兄弟,两人长期闹矛盾。某天下午两点钟,乙拿砖头砸甲停在甲店铺外的小汽车,甲 出来阻挡的时候,乙用刀砍甲的手臂,甲用手挡,所幸没有砍 中,只是刀柄碰到甲的脸。甲退后之后,乙就冲了过去继续砍 甲,甲顺手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朝乙头上拍去,乙晕倒在地。后 经鉴定,甲为轻微伤,乙则是重伤。案件事实有一处不明确,那 就是甲用砖头拍乙脑袋时,乙手上是否还拿着刀。有三份证人证 言,一个说甲拦了乙砍的第三刀后,乙的刀就掉地上了;第二个 说乙的菜刀掉地上后乙又捡起来冲向甲;第三个说刀一直在乙手 上,根本没有掉在地上。听说现在甲已经被捕了,据说要是不逮 捕甲的话,乙的亲属就会去闹。你们认为这个案件是不是正当 防卫?

学生:从法理上说,案件的事实不明时,只能做对被告人有 利的认定。

张明楷:甲乙两人都应该是被告人,对哪个做有利的认 定呢?就这个案件来讲,司法部门根本就没有把不法侵害人乙当作 被告人看待,这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不法侵害人被防卫人 打成重伤后,司法部门就不再对他之前的杀人未遂、伤害未遂的 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了,这样的案件里,只有防卫人一个人承担刑 事责任。越想就越会觉得这不公平。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一手 拿砖头,一手拿菜刀,而且已经砍了防卫人三刀,这难道就不叫 行凶吗?防卫人的行为只是致侵害人重伤而已,并没有出现 死亡结果,他的防卫怎么就过当了呢?

司法实践中,对抢劫、强奸、明显有杀人意图的故意杀人行 为等进行防卫的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对故意伤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情况却几乎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是为什么 在我国,故意伤害罪能够成为发案率第三的犯罪的原因。恐怕没 有哪个国家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率能有这么高。因为我们现在在 实践中基本不承认对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几乎全部 被认定为了相互斗殴。另一方面,我们在实践中又把真正相互斗 殴的一方轻伤害另一方的行为认定为了故意伤害。我在前后几版 的教科书中都强调,相互斗殴的双方在殴斗时,互相承诺了对方 可以轻伤自己,所以任意一方造成对方轻伤的,在民法上都不用 赔,在刑法上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罪了呢?

学生:如果甲乙两人在吵架的过程中,甲先打了乙一拳,乙 回了甲一拳,这是相互斗殴吗?如果甲把乙达成轻伤,只能被认 定为无罪吗?

张明楷:我觉得甲乙两人之前的吵架行为都不是犯罪,甲一 拳打来,而且还没有住手的意思的话,乙的还击行为当然是正当 防卫了。

学生:如果一方打了对方一拳后,就马上停下来站在原地不 动,怎么判断他是否还会继续伤害呢?这个时候,被打的另一方 出拳打对方的话,还能算做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这个时候要做有利于防卫人的判断,只要侵害人还 会继续侵害,就可以防卫。这里的继续侵害”就是指不法侵害 还没有结束。侵害人一拳打过来后,防卫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回击 的,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相互斗殴。侵害人打了对方 一拳以后,还在现场没有离去,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只要对方 不还手,他还会继续出手,所以还不能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人打了一拳就走,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他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意图,也放弃了不法侵害,那么不法侵害就结束了。 原则上说,后动手的人的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 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能像司法实践中那样,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 相互斗殴。

在德国,除了法益的衡量以外,法的确证也是一个正当防卫 的正当化根据。法的确证是一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问题。动不动 就主动出手打人的行为有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如果有那么 别人反击就是合理的这样的反击就是正当防卫。我国的司法实 践,很少考虑对这种行为的一般预防必要性,所以那些先动手打 人结果却因被还击而受伤的人反而不受刑事追究,他倒是成为了 被害人,甚至有人借此机会漫天要价,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 几十万,这样的话,先动手的人反而可以因打人而受益,这就会 起到不好的示范效果。

学生:我见到过这样一个案例:甲得知前妻和乙结婚后特别 生气,总是隔三差五地去乙家谩骂,多次在谩骂的过程中扬言要 杀光乙全家。乙一直提心吊胆,担心甲果真会有一天来杀掉自 己。一次,甲又来谩骂,又说要杀乙全家,乙拿起事先准备的刀 就朝甲砍去,但甲身材高大,顺势把乙的刀夺了过去,反而最后 把乙给砍死了。在这个案件中,是乙先动的手,甲砍死乙的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 罪。这里涉及对正当防卫的限制问题。德国人把这种限制叫做 对正当防卫的伦理限制;日本人将它称为防卫的必要性”。

比如,罗克辛教授在他的教科书中就强调,在对没有责任能 力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监护人对受保护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 卫、对很轻微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对勒索性不法侵害的防卫、防 卫挑拨等情形下,正当防卫的认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你说的这 个案件就会被认定为防卫挑拨的情况。甲多次侵入乙的住宅谩 骂,乙用刀捅甲是甲事先的挑拨行为所致,所以甲夺刀捅乙的行 为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只有在控制乙不继续施 害的最小限度内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倘若甲捅死乙的话,显然已 经超过了这个最小的限度,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罗克辛教授的教 科书中列举了一个案例,一个小孩谩骂一个人,这个人打小孩一 个耳光是正当防卫,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当然,在德国 打别人一记耳光的行为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在日本,也存在要求对正当防卫限制的理论。例如,佐伯仁 志教授认为,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可能致人死亡时,就不应当进 行防卫,这时他有一种退避的义务。但我认为佐伯教授的这个观 点存在问题。当防卫行为有必要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时,不法侵 害行为本身就可能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可能致防卫 人死亡。倘若防卫人只能通过杀死侵害人才能摆脱不法侵害的 话,这个时候不允许防卫人防卫,就会造成不法侵害越是严重, 就越是不能进行防卫,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学生:在我国,如果一方辱骂另一方,被辱骂方难道在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出手打对方吗?

张明楷:在我们国家,好像还没有针对辱骂的正当防卫吧。 如果说有,恐怕也只是其他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此时,限度就成 为特别重要的问题。

学生: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火车站的售货员平时 态度傲慢,十分强势。某日,他照常对一个民工模样的顾客出言 不逊,这位顾客十分生气,就朝这位售货员的脸部打了一拳,结 果打落了对方两颗门牙,已经达到了轻伤程度。您觉得这个案件 该如何处理?

张明楷:在我国,辱骂行为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侮辱 罪。所以一般的骂人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位顾客在受到一般的 辱骂后就出手将对方打成轻伤的行为恐怕也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 卫了。

学生:我听说过这样一个奇怪的案例。防卫人用自己修炼多 年的狮子吼功夫把爬在阳台上准备入户的小偷震得掉下阳台后摔 成重伤,法院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张明楷:怎么能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呢?吼一声是 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吗?显然不是。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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