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正当防卫1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21次

张明楷2010年除夕夜,张某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某 在岳父家过年。武某的前夫王某醉酒后不请自来,为了避免发生 正面冲突,张某、武某在卧室回避。不料王某却持刀闯入卧室, 双方没说两句便起了冲突。王某将上前阻拦的武某胳膊划伤,后 又扑上去把张某压在身下殴打。张某夺下王某手中的刀向对方连 剌3刀后,才挣脱出来。张某看到王某身上的血后,赶紧让妻子 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某最终仍不治身亡。2011129日,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对此,张某坚持 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提出上诉。2012928 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 王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夺刀防卫、扎伤王某,导致王某死 亡,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6个月。一审法院与重审法 院作出的判决哪个更加妥当?

学生:以我在检察院工作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案件一般会被 起诉,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应该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 卫。在实务中,只要行为最终致人死亡了,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 防卫,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害人的反应和社会效果。

张明楷:这或许就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与否时的问题 所在。

学生:本案中,王某持刀闯入他人卧室,对他人进行殴打的 行为明显属于行凶。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 导致犯罪分子死亡的应该仍属正当防卫的范围。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想象一下,自己正在卧室,突然 有人拿着刀冲进来,与自己和家人发生冲突后,对自己实施殴打 行为,还用刀划伤家人。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凶”是完全可以 的。案情介绍时也已经指出,张某用刀捅王某,是为了挣脱正压 在自己身上的王某,否则,王某就会一直压在张某身上殴打张 某。考虑到这些情节,更应该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学生:可能法院考虑到王某确实是被捅死的,不将张某的行 为定罪的话,也不太合适。

张明楷: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正当防卫的 案件中出现了死亡结果,被告人肯定会被判刑的缘由了。中国有 句老话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法官普遍认为,如果在案 件中已经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还判被告人无罪,会引起死者 家属的上访、闹访。但这样做会导致正当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定罪 量刑,最终不利于普通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时行使权利。本案 中,王某持刀闯入他人卧室,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行为明显属于 行凶。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导致犯罪分子死 亡的,应该仍属正当防卫的范围。

学生:在实践中,将杀过人的人放了回去,即使这个人是在 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杀人的,也往往还是会造成闹访的现象。

张明楷:但如果防卫人这一方的亲属反应也很大,声称要是 不放人他们就去闹访,实践部门又该怎么办呢?自古以来,“要 想官司赢,就得死个人,不法侵害人被防卫人打死以后,侵害 人的家属就会觉得他们是受害者;防卫人一看自己的防卫行为导 致了侵害人的死亡,也会觉得理亏,只要能判得轻一点,认定为 防卫过当也没关系。法律就被这种传统的观念给扭曲了。所以, 实践中很少见到对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不起诉的情况。

学生: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也还是有可能被起诉的。因为 本案中防卫人连捅了侵害人三刀,这个连捅三刀的行为可能会被 认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为或许捅一刀就已经足够阻止不法侵 害的继续了。

张明楷:张某连捅王某三刀的时候,王某还在攻击张某。根 据张某的口供当时王某压在张某的身上,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之 后都不知道怎么扎到王某的。两人在那么近的距离内搏斗,张某 捅刀子的时候不可能像其他情况下那样,可以用到很大的力量。

学生:我想实践中总会有尸检报告的。通过这份报告,我们 就可以看出张某到底捅到了王某的哪些部位,捅得到底有多深。 一刀致命,还是三刀都致命等。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个特殊的地方,一是案件发生在防卫人岳 父家的卧室。卧室是比较私密的地方,从这一点来讲,似乎我们 应该要将防卫人的防卫限度认定得更加宽泛才行;二是侵害人压 在了防卫人身上,在两人身体紧密接触的情况下,很难要求防卫 人在防卫的过程中特意避免某些致命部位。所以我认为应该把张 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明楷:检察院在讨论这个案例的时候,认为被告人张某的 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的一个很大的理由就是,王某的刀被张某夺 过去以后,王某已经是赤手空拳了,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 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可是,王某拿着刀入室砍人的时候总是 在行凶吧?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以后,王某还在掐张某的脖 子,这是不是行凶?再说,当时王某还压在张某的身上,能 算行凶已经结束吗?

我认为这个案件中,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王某拿 着刀闯进他人卧室砍人,当然是在行凶;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之 后,张某被王某压在身下,王某用双手掐张某的脖子,行凶还在 继续,张某当时手里只有一把刀,在没有其他工具,而且被砍 伤,还被压在身下的张某当时肯定已经惊慌失措,在这种情况 下,我们不能苛求张某能完全不伤王某的性命来完成防卫。

曾经有个区的副检察长对我说过,他一年到头见不到一个正 当防卫的案件。我当时告诉他:不是没有正当防卫的案件,而 是你们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当犯罪处理了。”

学生:我也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手段的案 件。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一向性格比较偏激,他 的钱包被人偷过很多次,所以对小偷深恶痛绝。有一天,被告人 拎着一把菜刀坐在公交车上,刚坐下不久就有个小偷过来要偷他 的钱包,其实他身上没带多少钱,但他竟然一转身用菜刀把那个 小偷的手给剁掉了。没有人会认定他这是在正当防卫,因为他的 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程度要求。我想问的是,这个案件中,被 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量刑的时候,是否可以援用《刑法》 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明楷:既然被告人是在小偷偷东西的时候砍断小偷手的,

那为什么他的行为就不能适用这一款呢?当然能适用!

学生: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总是觉得被告人并不是单纯出 于防卫的目的而砍断小偷的手的,他完全是出于一种报复.

张明楷:无论被告人出于什么心态砍断了小偷的手,他的确 是在小偷偷东西的时候砍断的,虽然构不成正当防卫,但是还是 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量刑的时候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第2 款的规定。

你之所以认为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不 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就是因为你认为无论是正当防 卫,还是防卫过当,都必须要有防卫意识或防卫意图。但德日的 刑法学者中,即便是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能否认正当防卫要有防 卫意图。只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当然是 一种防卫。正因为你要求防卫一定要有防卫意图,那么你当然认 为这个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是防卫了。即便站在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有防卫认识,这里的防卫认识也仅仅 是认识到有人在进行不法侵害就可以了,如果防卫行为属于防卫 过当的话,再区分它是故意的防卫过当,还是过失的防卫过当。 以前,我国的刑法学界认为防卫过当只能由过失造成,得出这个 结论的理由就是当时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也好,防卫过当也罢,都 必须要有一个防卫的意图。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妥当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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