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法》溯及力是怎样的?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刑法》溯及力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刑法》溯及力的认定和处理情况,法律是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进展来进行调整的,特别是对于以前的法律可以并不适用于现在的相关规定,但法律应当遵守上述溯及力的具体适用原则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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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在刑法中预备犯罪严重吗
一、在刑法中预备犯罪严重吗?
预备犯罪不算是特别的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从危害结果上进行分析的话,预备犯罪,相较于犯罪既遂的话肯定是比较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备犯的处罚也不会特别的严重。不过,具体也得看,犯罪嫌疑人到底筹划的是哪种刑事犯罪活动了,如果前期的准备活动是分是为了分裂国家,性质一样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