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有三支枪。甲用其中的一支枪与乙交换了一支不同 型号的枪,用第二支枪向丙换取了子弹,还用第三支冲锋枪向丁 换取了两只手枪。甲的三个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吗?
学生:我认为必须联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才能 正确判断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这个犯罪。
张明楷:确实如此。那你认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 是什么?
学生:应该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在我国,枪支是不能 买卖的,每一支合法生产的枪支都有一个编号,而且对谁能持有 这些枪,也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的。
张明楷:那结合你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法益的理解,分 析一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吧。
学生:既然我国的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这么严,显然甲以枪 易枪、用枪换子弹的行为都违背了这样的管理秩序。现在的问题 是,这样的交换方式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买卖”。
张明楷:那你接着再谈谈对“买卖” 二字的理解。
学生:给人最直接的感觉是,只有买家花钱购买、卖家用货 物换钱,这样的行为才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买卖。但是,以 物易物的买卖方式肯定也是存在的,只要能够肯定以物易物也是 买卖,那么甲的上述三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张明楷: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是为了直接防止 枪支、弹药的泛滥,而防止枪支、弹药的泛滥,是为了保护不特 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这便是公共安全。所以,要 通过甲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枪支、弹药的泛滥来判断行为的性质。 最明显的是,甲将第二支枪交付给丙,将第三支冲锋枪交付给 丁,因而增加了枪支的泛滥。至于“买卖”当然不限于以钱换 物,最早的买卖就是以物易物的。你的结论是成立的,但不要将 这个罪的法益表述为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