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39次

案情:甲有三支枪。甲用其中的一支枪与乙交换了一支不同 型号的枪,用第二支枪向丙换取了子弹还用第三支冲锋枪向丁 换取了两只手枪。甲的三个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吗?

学生:我认为必须联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才能 正确判断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这个犯罪。

张明楷:确实如此。那你认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 是什么?

学生:应该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在我国,枪支是不能 买卖的每一支合法生产的枪支都有一个编号,而且对谁能持有 这些枪,也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的。

张明楷:那结合你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法益的理解,分 析一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吧。

学生既然我国的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这么严,显然甲以枪 易枪、用枪换子弹的行为都违背了这样的管理秩序。现在的问题 是,这样的交换方式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买卖”。

张明楷那你接着再谈谈对买卖二字的理解。

学生:给人最直接的感觉是,只有买家花钱购买、卖家用货 物换钱这样的行为才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买卖。但是,以 物易物的买卖方式肯定也是存在的只要能够肯定以物易物也是 买卖,那么甲的上述三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张明楷: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是为了直接防止 枪支、弹药的泛滥,而防止枪支、弹药的泛滥,是为了保护不特 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这便是公共安全。所以,要 通过甲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枪支、弹药的泛滥来判断行为的性质。 最明显的是,甲将第二支枪交付给丙,将第三支冲锋枪交付给 丁,因而增加了枪支的泛滥。至于买卖”当然不限于以钱换 物,最早的买卖就是以物易物的。你的结论是成立的,但不要将 这个罪的法益表述为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