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犯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如何处罚

2021-09-24 来源:网络 浏览:674次

一、犯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索等各种起爆器材,各种自制爆炸装置,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公民在进行集会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谓携带,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

这里的集会,既可以是合法的集会,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的处罚标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该罪的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犯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如何处罚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管制刀具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管制刀具是不允许携带的,如果发现有人携带管制刀具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的情况,那肯定会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那具体来说管制刀具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判断哪些属于管制刀具也是很有必要的,此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优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管制刀具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关于管制刀具应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制造、销售、携带、保管等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谓管制的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2、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4、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5、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定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6、违反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收缴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个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到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内进行销售的,如不能认定为“非法销售”,可以按牵连行为,以“非法携带”处理。但个人携带的水果刀、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在本地区佩带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

此时涉及到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其中的刑事处罚往往是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之后,那么才会涉及的。否则的话只能给予行为人行政方面的处罚。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