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用生产线生产工业用明胶胶嚢3万粒,将其中的1 万粒卖给了药品生产厂家,1万粒卖给了保健品公司,另外1万 粒卖给了私人家用。3万粒明胶所涉及的销售金额,达不到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的定罪金额。应该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张明楷:甲的行为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到第146条规定的六个犯罪。你们觉得将他的行为认定为哪个犯罪更加合适? 学生:甲卖给药品生产厂家1万粒工业用明胶胶囊,似乎能 将这个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张明楷:即使有人认为,甲生产的并不是药品,只是胶囊, 但胶囊也算是药品的一个部分,在明知自己的生产工业用明胶胶 囊会供应给制药商的情况下生产的,确实能够认定为生产、销售 假药罪。本案中,甲将其生产的工业用明胶胶囊部分卖给了制药 厂,部分卖给了保健品公司,部分又卖给了私人家用,从销售的 对方来看,这涉及罪数问题。但罪数问题又牵涉行为是单数还是 复数的问题。如果是行为单数,就认定为想象竞合或者包括的一 罪。如果是包括的一罪,最终就认定为一个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如果有复数行为,那么其中就有行为另触犯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其他犯罪,故实行数罪并罚。在类似案 件中,罪数问题还没有引起注意。
学生:能将工业用明胶胶囊评价为“有毒、有害食品”吗? 张明楷:当甲将这些工业用明胶胶囊卖给保健品厂家的时 候,你觉得不能将甲卖的这些工业用明胶胶囊解释为“有毒、有 害食品”吗?
学生:可以,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保健品确实是一种食品, 明胶胶囊是保健品的一部分,当然可以将它认定为食品了。
张明楷:那为什么不能将用于生产药品的胶囊也认定为食品 呢?药品和食品是互相排斥的两个概念吗?难道一旦可以认定为 药品,就不能再看做食品了吗?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药品本身就 是食品,有些食品本身也是药品,二者并不排斥。一般来说,生 产药品中用的糖衣和胶囊,都是为了方便药品的食用口感,并没有药效,也就是说,这些产品本身就是食品。
学生:您刚才说罪数问题还没有引起注意,是什么意思?
张明楷:其实,这里有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行为人在生 产有毒、有害产品时,是想作为食品销售的,但是,后来却被销 售给药品生产厂家用于制造假药。应该认定为两个罪,还是仅认 定为一个罪?如果说定两个罪,就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 产假药罪的共犯。如果定一个罪,则有两个可能,一是认定为生 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正犯,二是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共犯。我 一直以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主要不是生产而是销售。这是 因为,如果行为人仅生产而不销售,是难以侵害法益的;在过失 生产出有毒、有害害食品之后,再销售给他人的,也侵害了法 益。所以,或许可以按销售行为定罪,而不是按生产行为定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