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26次

案情:在G省与越南交界处,有一批人常年从事走私二手车 业务。他们在越南某些旧车市场淘到八成新或九成新的法拉利或 其他名牌轿车后,就会雇人将在这些旧车开到G省。在开往G省 的路上,他们并不会通过海关的正当途後入关;而往往是谎称车 辆归司机自己所有,通过边界公路或小路进入G省。这些司机相 互并不认识,他们都与走私集团的头目单线联系。根据我国海关 部门的相关规定,二手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在实践中, 司法机关会考虑将这样的行为按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 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前一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后一罪的法定刑幅度与走私货物偷逃的应缴税额 相关,如果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都可能处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在这个案件中,由 于走私集团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 什么犯罪?另外,这些随机雇请的司机,各自开的汽车价格不 一,比如有人开了法拉利等豪华轿车入境,有人开了丰田等普通 轿车入境,对他们应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学生:既然是禁止进口的产品,怎么计算应缴税额呢? 张明楷:司法机关按照正常情况下这些产品应缴的税额进行 计算。

学生:如果司机均是与走私头目单线联系,相互并不知情, 很难认定司机之间成立共犯。因此,也就不能将他们各自所开汽 车偷逃的应缴税额相加,而R能按照各自所开车辆所偷逃的应缴 税额来计算。

张明楷: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走私头目与各个司机 之间的联系是较为随意的,他想让谁开哪辆车,谁就去开哪辆 车。司法机关觉得似乎按照各自所开车辆所偷逃的应缴税额来 计算的话,就会太过随机充满偶然性。

学生:但当走私头目和甲司机打电话,要求他开法拉利的时 候,甲明知所开的法拉利价格不菲,仍将其开进国境,说明甲对 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其程度有充分的认识。当时,甲完全可以 说,我只开夏利车,不想冒险开那么贵重的豪华轿车。倘若走私 头目让甲将毒品运送到国内,让乙走私普通货物,在这种情况 下,甲肯定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显然不会以偶然或随机为 由,把甲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张明楷:你说的有道理。另外,这个案件中,走私头目一直藏身越南,没有抓捕归 案,而抓到的都是开车的司机。如果按照《刑法》第151条第3 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话,这些司 机都会被判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按照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话,可能更多的司机只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甚至有人无罪。

学生:毕竟这些人都是由某个头目组织在一起实施走私,为 什么他们就不能认定为共犯呢?

张明楷:不排除认定共犯的可能性。我觉得认定司机之间存 在共犯关系,不仅需要证明这些司机都和某个走私集团头目联 系,还要证明司机之间对各自共同走私的事实均有认识,也就是 说,必须证明这些司机有共同犯罪的心理联系。但在这起案件 中,司法机关并没有证明这一点。

学生:我以前听说过一起共同运毒的案件。毒贩在境外组织 了一批妇女体内藏毒进入国境。这些妇女被毒贩组织在一个大房 间内,进行体内藏毒的手术。妇女之间不一定全部认识。司法机 关在侦破案件后,并没有将全部妇女认定为共犯,而是每个妇女 仅对自己的运毒数量负责。

张明楷:我觉得司法机关没有将所有的妇女均认定为共犯, 而是仅按照她们各自所运毒品的数量来量刑,一个很大的原因就 是,倘若将她们认定为共犯,所运毒品数量就会十分庞大最终 的刑罚会特别重。另外,如果运输毒品的妇女之间并没有相互提 供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帮助,也只能按她们各自所运输的毒品数量 来量刑。

学生: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应是特别法条。对这些司机应该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物品罪定罪量刑才对。

张明楷:这两个罪之间的确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走私国家禁 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别法条。我 觉得就像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其他物品的犯罪 之间的关系一样,在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其他物品的犯罪应处的 法定刑不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高时,就应该认定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就是说,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 法定刑更高时,即使走私的产品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应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学生:或许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并 没有相应的应缴税额、这些行为也就不可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比如出口大熊猫。

张明楷:但有一些的确是可以计算应缴税额的,比如本案中 的二手汽车。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与海关法的规定相关。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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