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266次

案情:我国边疆某地区规定,边民在互市贸易区可以每人每 天免税进口 8000元人民币的货物。当然这些货物不限于自用,也 可以出售。但这个地区的边民并非每人都在从事互市贸易。该边 区的某商贸公司每天会雇佣20位有边民资格的人,去申报通关 的现场拿货,该公司事先已经将其进口的货物分成20包,每包 价值8000元。如此一来,该公司只要付给这些边民少量到场费,就可以免税入关。该公司常年利用这种方法进口货物,一年可能 会少交上千万的关税。该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吗?

学生:在我国,边民互市贸易必须在指定的集市内销售,不 能随意到内地其他地方销售。这个商贸公司如果对内地销售的 话,就不符合互市贸易的相关规定,还是应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张明楷:边民免税是为了让边民致富,即使不在指定的市场 销售,也不应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学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水客从国外带商品回国销 售,如果数额较大或被行政处罚后仍从国外带商品回国销售的 话,都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觉得这个案例与当前 严禁的这种水客带货行为是样的,它们都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张明楷:我觉得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普通人员入境时, 只能携带自用商品,甚至其携带的自用商品超过了一定的金额 后,仍需要缴税。所以,普通人员入境时带入待售商品必须报 关,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在我们今天讨 论的这个案例中,边民每天每人有8000元的免税额度,这8000 元的货物既可以自用又可以出售。我强调的重点是,即使没有缴 纳关税,该8000元的货物本身就可以用于销售。

学生:那您的意思是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贸易公司仅是钻了政策的空子?

张明楷:是啊。我认为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学生:边民本人到出入境的现场,将8000元货物免税通关, 的确不好说他们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政策的 确肯定了他们免税通关的权利。但是,商贸公司并不具有这样的 权利,它不能组织人员以这样的方法入关,因为它的主体不适 格。所以,是否可以说边民有阻却违法性的政策因素,而商贸主 体没有呢?

张明楷:如果承认边民有权利将8000元货物免税通关,就必 须承认商贸主体利用的是合法进口手段。怎么可能说边民有权将 该笔货物免税通关,商贸公司组织免税通关的行为就成了犯罪? 比如,甲边民今天的额度用光了,让乙边民帮自己稍货,只要乙 边民过关时所有货物仍在免税额度内,就不能说有人走私了。

这个案件还有其特殊性。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当地边民和商贸 企业通过这种互利合作的方式来致富。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 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违法性,边民与商贸 公司也能够以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而不定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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