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猥亵怎么定义的?
猥亵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1、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3、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猥亵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手段。猥亵的对象大多数是女性,儿童等,犯猥亵罪的要判处5年以上刑法或拘役。了解猥亵罪及强奸罪怎么判刑以及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一般情况下猥亵怎么定义的?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法解释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实我国至今是没有出台任何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在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却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出了一些修改。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内容吧。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法解释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暂时没有制定的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但是在刑法以及相关修正案当中却有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当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看到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国就已经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优律师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