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2021-09-28 来源:网络 浏览:615次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二、认定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只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给予刑事处罚。

2、本罪是从原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但应当看到,这种犯罪仍然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因此,应特别注意,在适用本罪时,严格把握立法精神,防止本罪成为新的“口袋罪”。依照本罪处理的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只不过是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四要件是哪些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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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因为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被侦查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话,此时最好尽快委托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当然了,司法机关最后要对行为人定此罪的,还需要做出严格的认定才行。那么这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怎么认定的呢?若你不清楚,请跟随优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怎么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在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此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此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看实际的行为是否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的内容,若满足,并且也达到了此罪的立案标准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确实是触犯了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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