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罂粟种植8株会怎样处罚?

2021-09-29 来源:网络 浏览:736次

一、罂粟种植8株会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购买毒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购买毒品后自己吸毒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进行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毒品对于人们的健康是非常具有危害性的,所以一旦发现有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较大的,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首先是由公安机关要求铲除,实在不铲除就将有可能构成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罂粟种植8株会怎样处罚?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许可为经法律程序,而持有毒品的,无论其是将毒品用作研究或者是吸食都可以进行归罪。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的问题。详细内容请阅读由优律师为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的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特殊情况持有的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 “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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