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的要件会有什么

2021-09-30 来源:网络 浏览:535次

一、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的要件会有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

1、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表现在: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对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是按照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它是提高军队应战能力,提高后备兵员军政素质,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预备役人员应尽力履行这种义务,特别是在战时,更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能力训练的活动。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身体、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等。

二、战时逃避征召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逃避征召罪立案标准包括:

预备役人员战时逃避征召,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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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我国刑法对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四、战时逃避征召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其实,军队外预备役的公民本身就有服从部队征召,参加军事训练的义务,在作战时期逃避征召性质本身就很恶劣,即使不构成犯罪,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且在两年内不能考取国家公务员,也不能出国,甚至会影响到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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