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卖淫女甲将嫖客乙引至卖淫地点以后,丙趁着甲乙二 人发生关系时,将乙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拿走。为了让乙不能及 时发现现金被盗的事实,丙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假币放进了乙 的钱包。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学生:丙将乙钱包中5000元现金拿走的行为肯定能够成立盗 窃罪。至于他又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假币放进乙钱包的行为是 否可以被认定为使用假币罪,还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张明槽:我同意将丙拿走5000元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你们觉得丙将5000元假币又 放进乙钱包的行为,能够进一步成立使用假币罪吗?
学生:应该不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保护的法益 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丙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到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解释为使用假帀罪中的“使用”。
张明槽:丙将假币放进乙的钱包,是为了让乙认为自己的真 币并没有丢失,这种意图使他人将假币当作真币的行为,为什么 就没有侵犯货帀的公共信用呢?又为何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呢?
学生: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使用假币行为应该是在货币流通 中将假帀当作真币使用的行为。所以,只有将假币置于流通中的 行为才能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
张明楷:从你的解释可以看出,你是通过行为是否“通常” 来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的。但是,将假币塞到别人的钱包 中,别人很容易将这些假币当成是真帀而用出去,所以,这样的 行为已经将假帀置于了流通领域了呀。怎么才能说明这样的行为 不属于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呢?
我再举一个相关案件,以便我们对照讨论。一是丙将持有的 5000元假币通过ATM存入了他的银行账号;二是丙将面额5000 元的假帀撒到了人流量较大的路口。你们觉得丙将假币放入ATM 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假帀罪中的“使用”?
学生:当然属于使用假币。因为这时假币已经彻底地进入了 流通领域,而且将假币存入ATM的行为也符合人们一般使用货 币的方式。
张明楷:那将假币撒在路口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假币罪中的 “使用”?
学生:很少有人会将自己的钱随便在路口撒,这种行为不符 合货币的使用途径;但拾到假币的人很可能会使用这些假币,一 旦捡到假币的人知情使用了这些假帀,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如果捡到假币的人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假币的,行为人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张明楷:也就是说,你认为在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撒假 币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使用假币的行为,而是捡到假币的人进一步 将假币置于流通领域的行为才是使用假币的正犯行为。
学生:是的。
张明楷:将假币放在他人的钱包,与将假币放在ATM中的 区别很大吗?在这两种情形下,假币都不是已经在流通中了吗? 可不可以将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理解为将自己占有的假币 转移给他人占有就可以了呢?
学生:只要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假币转移给他人占有了,就 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使用假币,那这样的解释和使用假币罪 的法益并没有挂钩。例如,甲平日特别痛恨乙,就将自己捡到的 假币偷偷地塞到了乙家院子里的角落。在这样的情形下,假币的 占有确实已经发生了转移,但是恐怕还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使 用假币。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将使用假币中的“使用”限定为按 照货币的通常方式使用。这样的解释方法在国外得到了认可。例 如,日本刑法学界认为,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包含了 行为人必须有行使的目的,显然,行使目的就是一种将假币按照 真币的用途置于流通的目的。
张明楷:日本刑法中,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使 目的,就是指将货币置于流通的目的,并没有强调行为人必须按 照使用货币的通常方式来使用。
学生:但他们在教科书中举的例子中,还没有一个例子不属 于货币通常的使用方式呢。
张明楷:这与他们的国情有关。在日本,假币非常罕见。使 用假币的案件也就少之又少了。所以相应地,实践中出现的使用 假币的案件也就比较少。我们国家假币还是比较常见的,案件更 是五花八门,不能完全用日本的理论与实践来解释我国刑法中的 使用假币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