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是网络上著名的证券分析专家。甲通过网络分析了 某公司公布的公司信息后,购买了大量该公司的股票,在网上频 频发帖,宣称该支股票肯定会大涨,但甲并没有声明自己已经大 量购入了该支股票。在甲的鼓动下,股民大量购入了该支股票, 导致该股票的股价大涨。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学生:如果能够将甲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认定为《刑法》第 181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信息”,那么,就可以将他的行为认定 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张明楷:那甲发布的信息可以被认定为该款规定的“虚假信 息”吗?
学生:虽然甲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而只是利用了该公司对 外发布的公司信息。但是,即使是相同的信息,不同的人看过之 后往往会有不同的预计。很明显,甲之所以在网络上大肆宣扬,是 因为他自己购买了大量该公司的股票,具有牟利目的,所以可以将 甲发布的信息认定为《刑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信息”。
张明楷:我认为,没有必要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为标 准,来认定《刑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信息”。确实, 即使行为人宣称某支股票肯定会涨,后来这支股票确实也涨了, 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没有提供“虚假信息”。股价的预测所针对的 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情,应当以行为人预测当时为基准点, 判断资料就是行为人所依据的预测事实是否属实。如果行为人编 造事实,预测股价,即使最后预测的股价与后来的股价接近,也 不能轻易认为这样的信息不是“虚假信息”。在这个案件中,判 断甲传播的信息是否是“虚假信息”,应以甲所依据的事实是否 符合股票价格波动的规律,甲是否已经在网络上将他分析所依据 的事实全部列明。如果甲分析所依据的事实属实,那么,就不能以甲具有牟利目的为由,将甲的行为认定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 虚假信息罪。
学生:如果行为人虚构的是现在的事实,比如行为人虚构某 上市公司与某其他公司签了某合同,但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并没有 发生,行为人以此为基础在网络上发表股票上涨的言论,可以认 为行为人提供了 “虚假信息”;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情况下, 行为人自己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只是因为自己购买了某支股 票,就在网络上发帖,声称根据自己多年经验,这支股票马上就 会大涨,并且后来这支股票也果然大涨了,在这种情况下,又该 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提供了 “虚假信息”呢?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确实不好说行为人编造了 “虚假信息”。如果这样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82条规定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话,可以按照这个罪来定罪量刑。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