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帮助犯有哪些构成要件

2021-10-03 来源:网络 浏览:799次

一、刑事案件中帮助犯有哪些构成要件?

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构成刑事犯罪有哪些量刑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谓的帮助犯,实际上可以认定成为刑事案件中的从犯。不过,如果当事人是在犯罪嫌疑人的逼迫下,才帮助当事人实施犯罪的,属于胁从犯,对于胁从犯,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刑事案件中帮助犯有哪些构成要件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怎么判?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怎么判?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五、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罪,这个罪的主体不是说任何一个帮助脱罪的普通人都算,也就是说有权利处理或者是了解该相关案件,但是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只有这些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主体,还有要搞清楚包庇和帮助逃脱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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