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行为人甲持有大量伪造的某停车场的定额发票,都是 2元一张的,共计1000余张,对这样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持有伪造 的发票罪吗?
学生: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 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数量较大”是指,“(一)持有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 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张明楷:这个规定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数量较大”的。一 是从持有的张数,二是从开出发票的金额。我觉得最好还是要结 合这两个方面来共同判断“数量较大”。在行为人仅持有一张假 的空白发票的时候,就应该看这张发票最后的票面金额是否达到 上述规定的要求。在行为人持有了 100份甚至200份假的发票的 情况下,也不能贸然定罪,这个时候,也应该考虑一下所持发票 的票面金额,如果这些发票是每张面额只有一两元钱的停车发票 的话,恐怕也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总而言之,我觉得对于那些定额发票或者已经写好了金额的 发票来说,在入罪时不考虑金额也是不合适的。如果单纯从伪造 的发票的张数着手,认定该罪的话,难道1000张1元钱的定额发 票,就比一张上面写了 10万元的伪造发票的危害性更大?不能 这么理解。还是应该紧密地结合具体犯罪中发票的张数和票面金 额来进行处理。假发票之所以盛行,就因为它是某些人贪污、职 务侵占的金钥匙,如果不考虑票面金额而仅看张数来处理这样的 案件,就是在舍本逐末。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