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未经录音制品制作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行为,是否构 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明楷:要看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 第3项中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中的“发行”行为。
学生:现在,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只包 括出售和赠予两种方式;出租被另外规定为了出租权。《著作权 法》规定,单纯的出租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 第47条中列举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不包括 出租行为。
张明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录音录像制品免费分发,你认为是不是发行行为?
学生:是。因为著作权法中将赠予规定为发行的一种方式。 张明楷:既然赠予都可以认定为发行,出租又为什么不能认 定为发行呢?
学生:著作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 任,其中并没有列举出租行为啊。
张明楷: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决定对刑法的解释。解 释刑法条款,需要服务于刑法的目的和处罚规定。
学生:如果行为人购买了他人销售的盗版碟之后,将这些盗 版碟出租的,是否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这样的行为是否也能够认 定为《刑法》第217条第3项中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张明楷•.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的行为本身就 是盗版的行为,如果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也就不存在侵权、 盗版了。将正版作品出租的,难道也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吗?既然已经是正版作品,那么,出租正版作品的行为也就不可
能是犯罪行为。所以,《刑法》第217条第3项中的“未经录音 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肯定包括了你 说的这种情况。问题是,我们所讨论的案件中行为人并未复制, 只是出租,所以需要考虑出租是否属于发行。发行的本质特征是 传播作品,出租作品当然也是传播作品的一种方式,所以,还是 可能将本案行为认定为发行的,也就是说,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