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春运高峰期,甲发布广告、招徕客户,在客户提供 了身份证号码后,甲利用“电话追拨器”、“网上订票自动刷新监 控票源”等软件可以在网上随意“插队”买票。甲在每张出售的 车票上加价100元左右。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
学生:该行为同样符合“倒卖”中的“先买后卖”的特征。 但行为人又是为提供了身份证号码的人“代购,’,且后者人数众 多。这一点是否会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张明楷:行为人事先是否知道所购车票要转售给谁、是否收 取预付款等,不影响对他行为的定性。不应将这个案件的案情归 纳为“甲只是帮别人买了票”。事实上,倒卖车票从来都是“帮 别人买票”的行为。况且,现在行为人因为是为特定对象代购, 不用担心销路,更加有恃无恐。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应 该紧密结合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和法条用语,并且要关注社会事 实的变迁对法条用语解释的影响。比如,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