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过失致人死亡罪2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13次

案情:甲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讯问。甲 为了让警察放过自己,就让自己的妹妹乙买一瓶农药送到派出所 给自己。甲对乙说,自己只是少喝一点农药,以便吓唬警察,让 他们不再查封她的店铺。乙就买了一瓶农药送给甲。结果,甲在 卫生间喝农药时,不小心喝多了,警察发现甲喝农药后,立即将 其送往医院,但甲因抢救无效死亡。某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这个判决妥当吗?

学生: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已经认识到甲会喝农药,就可能认识到甲可能喝多而死亡,所以,乙的行为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不能首先判断乙主观上有没有过失,还是要先判断 甲的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乙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并不是故 意自杀身亡,而是不小心喝多了而死亡的。所以,乙的行为不可 能属于帮助他人故意自杀。过失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不应该评 价为违法行为。而且,我国并不承认过失的共犯,即使你能够认 定乙对甲的死亡具有过失,但是在过失帮助他人过失自杀的情况 下,还是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德国,由于 教唆、帮助自杀不受刑法处罚,所以,过失帮助他人过失自杀 的,更不可能受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形称为自己危险化 的参与,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对自己有危险的行为,而且遭受了侵害结果,但被告人的参与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 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例如,甲虽然不希望自己死亡, 但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命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对自己实施 了危险行为,这是使自己危险化的行为。乙则参与了这种行为。 所以,乙的行为叫做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德国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是海洛因的持有人,让被 告人将注射器给其使用,被害人利用该注射器注射海洛因,进而 死亡。德国法院以前认定这种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本 案中否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现在,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理 论对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都不能予以客观归责。所以,乙的 行为不成立犯罪。

但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现在还在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过失犯 罪。例如,某年冬天的一个上午顾某与被害人倪某等人在一船 上游玩。其间,顾某觉得无聊便想找点乐子。顾某想起夏天时和 倪某玩过的一个游戏,即他将50元现金扔到河中,让倪某下水 捞钱,钱捞到后归倪某所有。于是,顾某再次提出玩此游戏。因 冬天水太冷,倪某不愿下河顾某便提出加价至100元,倪某同 意。顾某随即将100元现金扔进河中,倪某跳入冰冷的河水中捞 钱,却因河水太冷,溺水身亡。某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顾 某有期徒刑1年。本案的特点是,被告人唆使被害人实施自己危险化的下河捞钱行为,被害人虽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死亡,却实施了该危险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可以肯定的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的行为(被害人自己过失地造成了自己的死亡)。 但是,被害人的这一行为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中的,只是他人而不包括自己。既然如 此,被告人就并未参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危险 性认识的问题上,被告人的认识与被害人的认识并没有区别;也 不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形成了心理或者物理 的强制。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 件。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被告人的行为都不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