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过失致人死 亡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3次

案情:某年7月中下旬,A (16)、B (15)、C (17 )、D (16)、E (16)、F (16岁)六人一起半夜在北京 后海附近玩,AF是男女朋友。被害人G (25岁)醉酒后横躺 在马路上后,有人将其扶至了路边G在路边不断高声喧哗说 一些自己想死之类的话。ABCDEF六人经过G的身边时,B就用 脚踹G,还想打G,但被A劝住后G趁机离开了。一会儿,六 人又碰上了 G, B就把G的鞋株脱下戏弄G还要G拿出500块 钱来。G就把自己的钥匙包给了 B, B发现没有钱,把钥匙包扔 了,这时G就给B下跪,B又想打G,但被其他人劝了下来G 起身要跑的时候碰到了 F,然后接着跑,ABCDE就追G追的时 候有的人用地上的塑料棍、胶管砸打GAB追在最前面。后来G 越过后海的栏杆,手扶栏杆站在岸边,BA说,G打了 A的女 朋友F于是,A用塑料棍和胶管打G的肩膀,G为了躲避跳进 了河里。G身高有1. 7米多,后海那时的水位为1. 7米。G跳 下后,AB将路边的沙石扔进水中,试图砸GG先往中间游,后 又往岸边靠。这时,有路人发现G不会游泳,就去制止了 AB的 行为,但制止了 AB的行为以后,路人没有施救就离开了现场。 后有路人拨打了 110报警,但等警察赶到以后,G已经溺水而死。 本案如何处理?

张明楷:处理这种案件,先得考虑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然 后再从客观到主观具体地分析各个罪能不能成立各个人分别要 定哪些罪,一步一步来。首先,我们看看ABCDE的行为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学生:AB两人对被害人穷追不舍,还将被害人逼得跳下了 河。二人在看到被害人已经跳河的情况下,还不断地用小石头砸 被害人,我觉得他们俩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CDE只 是在马路上追打被害人,可以将他们的行为只按照寻衅滋事罪 处理。

张明楷:我们先仅仅讨论有没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觉得 在这个案件中,很难说AB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当时G站在 栏杆里面,手扶栏杆,AB两人也就是用塑料棍和胶管打G的肩 膀,这样的打击力度并不大。G个子比较高,后海的水并不是特 别深,G跳下去以后并没有立即死亡的紧迫危险,虽然AB用石 子砸G但也不能认为这样的行为就足以致人死亡。当时,主要 是由于G喝醉了,如果G不醉的话,恐怕并不会酿成惨剧。从这 些因素来看,可以认为AB两人也没有杀死G的故意。所以,我 认为将他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不妥当。再讨论一下案中是否涉及故意伤害致死。

学生:从ABCDEG的打击力度来看,这样的行为往往也 不会发生致被害人伤害的结果,所以似乎也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 能够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张明楷确实如此。再讨论一下是否成立寻衅滋事罪和过失 致人死亡罪吧。

学生:B在第一次遇见G的情况下,就随意殴打G,后来还 要求G交出钱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ABCDE在公共场合追打G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 件。ABG跳到河边栏杆内以后,用塑料棍和胶管打G的肩膀; 在G洛水以后,又用路边的小石子打G这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 与G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只不过aB并没有认识到G死亡这个事实,所以,我觉得AB的行为能够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张明楷:我基本同意你的看法。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将 AB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将CDE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 事罪就可以了。当然,AB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形成想象竞合,最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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