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非法拘禁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54次

案情:甲为了向乙讨债,带着ABCDEFG找到 乙后,对乙先实施了轻微的暴力,然后将乙拉到了面包车上,带 到了一个几乎没有人经过的小巷子里,继续向乙逼讨欠款,但乙 总是不爽快答应还钱。A为了吓唬乙就把他们事前准备好的汽 油泼到乙身上继续与乙商讨还债事宜。经过几十分钟后,B烟 瘾发作就想抽烟,结果在划火柴时不小心点燃了乙身上的汽油。 乙立即掏出手机要报警,C就把乙的手机夺了过来,八个人一同跑了,被害人乙最终被烧死了。如何认定本案:?

学生:既然在身上汽油刚起火的时候,被害人还能拿出手机 打电话,说明一开始火势不是很猛,行为人如果救助的话,被害 人就不会被烧死。但本案中的八名行为人不仅没有当场施救,还 夺走了被害人自救的工具,阻止了其他人及时前往案发地点救助 被害人的可能性,所以,我认为能够将甲等八人的行为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张明楷:如果事后鉴定,当时确实可以扑灭乙身上的火,也 就是说,如果当时八名行为人施救的话,就能够避免乙的死亡结 果,那么,就应该将八人的行为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 如果当时一开始火势就很猛,就算八人留在现场施救,也没办法救活乙的话,那又该如何认定呢?

学生:如果当时并没有避免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 只能看是否可以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B的点烟行为。如果可以 的话,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如果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八个人的不救助行为, 肯定是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B的点烟行为的。现在,我觉得还 有必要讨论另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乙死亡的结果归属 于八名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 238条第2款中的拟制规定,将这样的行为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 罪?根据司法解释甲等八名行为人虽然没有拘禁乙24小时, 但已经拘禁了乙好几个小时,而且中间对乙使用过暴力,已经符 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乙的死亡结果是在甲等人对其实施 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出现的,即使不能将这样的死亡结果适用《刑 法》第238条第2款中的拟制规定,将甲等八人的行为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那么,可不可以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 亡,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学生: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死亡结果是由非法拘禁的行 为导致但本案中的死亡结果是B在吸烟时的过失行为所致,这 样的行为恐怕还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

张明楷:确实,也不好说B吸烟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 看来,不能将乙死亡的结果归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所以,非法拘 禁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并不是等同的。前者 仅限于非法拘禁本身致人死亡。现在,我觉得有必要讨论一下是 否可以将乙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甲等人的泼汽油行为和B的点烟行 为,也就是说,甲等人均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再稍微将案情改编一下,你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我的用意 了。如果甲等人将乙拖至某偏僻的巷子以后,往乙身上泼了很多 汽油。平时这个巷子很少人来往,但当时有一个路人经过,嘴上 叼了一支烟,烟头上溅出的火星点燃了乙身上的汽油,最后甲等 八名行为人没有办法抢救乙,就落荒而逃了。这种情况又该如何 处理?

学生:如果路人在路过的时候并不知道乙身上被泼了汽油, 那么路人对乙的死亡就没有认识的可能性,不能将路人的行为认 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等八个人在乙的身上泼了汽油,往人身 上泼汽油后一旦遇火就会起火,应当认为甲等八人能够预见到 起火会烧死乙的结果。所以,应该将乙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甲等人 泼汽油的行为。

张明楷:可以这样解释。只不过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中,是B点烟的行为让乙起火,而不是路人,为什么就不再追究 泼汽油的人对乙的死亡的责任了呢?如果你们认为,乙的死亡结 果能够归属于甲等人泼汽油的行为,那么,甲等八人将乙拘禁、 殴打的行为能够构成非法拘禁罪,之后泼汽油致乙被B点烟的火 烧死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吧?

学生:如果甲等八人泼完汽油之后就离开了现场乙独自在 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明火而被烧死的,甲等八人是否还应该为乙的 死亡负刑事责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你刚才也已经提到,将汽油泼到他人身上以后,一 旦遇到明火,人就很可能会被烧死,显然甲等人在泼汽油的时 候,以及泼完汽油以后是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的。但是,甲等八 人仍然往乙身上泼了汽油,在泼完汽油以后也没有及时清理。虽 然乙是在独自回家的途中被烧死的,但这样的死亡结果也是可以 归属于泼汽油的行为的,所以,甲等八人的行为还是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学生:那么,最终结论就是,如果乙身上起火后,甲等人具有救助的可能性,则他们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乙身上起火后,甲等人不具有救助的可能性,那么,甲等八人不仅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到此为止,这个案件讨论完了吗?

学生:应当讨论完了吧!

张明楷:可是我还想问你们甲等人在向乙身上泼汽油时, 乙仍然处于被拘禁的过程中,那么,向乙身上泼汽油,是不是超 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行为呢?如果是的话,对甲等人是不是又要 按照《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拟制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呢?

学生:原来还真有问题!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向人身 上泼汽油,当然也是行使有形力。但是,乙的死亡并不是由泼汽 油本身造成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泼汽油的行为,所以,不 适用拟制规定。

张明楷:那你们刚才为什么认为泼汽油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行为呢?你们刚才不是也同意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泼汽油的 行为吗?

学生:这么说,还是要对甲等人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38 条第2款后段的拟制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

张明楷:也不一定,如果你们不想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可以 对《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拟制规定中的暴力”进行限 定,从而将甲等人的行为排除在故意杀人罪之外。你们回去好好 思考一下吧!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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