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入户抢 劫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03次

案情:甲为了强奸乙女而进入乙女的住宅,但当天乙女去了 朋友家只有乙女的父母在家。甲见乙女不在家,就对乙女的父 母实施了抢劫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中 的入户抢劫”?

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 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指出,“刑法第 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 进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 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入户抢劫”的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 的”。经过对比可以看出,2005年的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 的认定要更加宽泛,即使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入 户,而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入户,但只要入户后实施了抢劫行 为,就能够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甲进入乙女 的住宅,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根据2005年的司法解释,可以将 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入户后抢劫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

张明楷:这个案件涉及了行为人入户时不以抢劫为目的,但 入户以后实施抢劫行为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当 前,学界有这么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入户时具有抢 劫目的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种观点主张,行为人 入户时具有抢劫或者诈骗、盗窃、抢夺的目的的,也成立“入户 抢劫”,这是因为联系到《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入户实施盗 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人,很可能在被害人发现后对被害人使用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而构成事后抢劫,那么以犯这二个罪的 目的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也成立“入户抢劫”;第三种观点则 认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就能够 成立“入户抢劫”。根据第一、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甲的行为不 构成“入户抢劫”,而是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两罪;但 根据第三种观点,甲的行为就能够成立入户抢劫”。

你刚才提到的司法解释中,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第一 种观点的反映;200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采取的到底是第二种观 点,还是第三种观点,还是有值得研究的余地的,这就涉及如何 理解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中的等”字 了。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的话,就可以将这个等”字解释为盗 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这三种财产犯罪;如果釆取第三种观点, 那么,这个字恐怕就要解释为所有的犯罪行为了。你们更 支持上述三种观点中的哪一种呢?

学生:要想从这三种观点中选出最为合理的观点,就必须先要弄清楚,刑法为什么要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有学者曾经为此提出过两个理由:一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住宅是人们生活的安全堡垒,如果在自己的住宅内被抢劫的话,会对人们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二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住宅内被抢的话,很难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救助。我觉得这两个理由很充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从这两点理由出发,我认为只要行为人以犯罪的意图进入被害人的住宅,进入住宅后又实施抢劫行为的,就能够成立入户抢劫”。因为无论行为人以犯什么罪的目的进入被害人的住宅,住宅的安全都受到了影响,同时被害人都很难得到社会其他 成员的救助。

张明楷我觉得你刚才提到的入户抢劫”能够成为抢劫罪 的加重构成要件的两点理由中,第二点理由很难成立。方面, 在现代社会,通信非常发达,被害人在自己的家中受到不法侵害 之后,也还是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设施求救。另一 方面,户中一般有多名家庭成员,一人一户的现象毕竟是少 数,家庭成员之间更会救助。在当下社会,似乎被害人在户外一 些人流较少、网络不好的地方受到侵袭,更不易得到社会其他人 员的救助。所以,我大体赞同你刚才提到的第一个理由,即因为 社会一般观念中,家就是人们生活起居的安全堡垒,一旦入户实 .施抢劫,就会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冲击。

但我不觉得支持这个理由,就必然得出行为人以任何犯罪意 图入户都成立入户抢劫的结论。因为刑法仅规定了入户抢 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而没有把入户诈骗”、“入户盗 窃入户杀人入户伤害入户强奸等规定为诈骗罪、 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但 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些犯罪中社会一般观念就不再认为住宅是人 们生活起居的安全堡垒了。正因为刑法仅规定了入户抢劫”, 并且法定刑很重,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对入户抢劫”作一定的 限制解释。

学生:那您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中,哪种观点更加合适呢?

张明楷:我主张第一种观点,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后实施抢 劫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首先,入户抢劫的法条表述, 就意味着行为人入户是为了抢劫,表明入户就是为了抢劫,入户 后立即实施抢劫。例如,根据入户抢劫的表述,为了强奸而 入户后改为实施抢劫的,明显不属于入户抢劫。换句话说, 入户抢劫入户后抢劫不是等同的表述。如果说从“入 户后抢劫的表述读不出入户就是为了抢劫的意思,那么,我们 完全可以从入户抢劫”的表述中读出入户就是为了抢劫的含 义。其次,以抢劫为目的入户进而实施抢劫,使得行为人在入户 前就做好抢劫的各种准备,如准备了抢劫工具,共犯人之间有明 确的分工,抢劫行为按周密的计划进行等,由此使入户抢劫的违 法性明显增大。最后,以抢劫为目的入户进而实施抢劫,说明行为人主观上预谋抢劫,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更大。

以抢劫为目的入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入户的目的 就是为了实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二,入户时具 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具有这种目的时,如 果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三,入户时具有 事后抢劫的目的。即入户时打算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 时具有被人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思,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的,也应 认定为入户抢劫。总之,入户时具有实施准抢劫罪的目的,也属 于以抢劫为目的入户。

学生:您的意思是,要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因 此,您不赞同以上第二、第三种关于入户抢劫的观点。

张明楷:是的。我的结论或许与第二种观点的结论相差不 大,但我认为,釆取第一种观点更合适。上面的第三种观点显然 已经将入户抢劫的规定看做了一种类似于结合犯的构造——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结合犯。因为只要行为人以犯罪为目 的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几乎都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在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后,又在户内实施抢劫的,就会被认定为 入户抢劫。这样一来,入户抢劫几乎相当于“非法侵入住 宅罪” + “抢劫罪了。而在结合犯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同 一场合既犯了前罪又犯了后罪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犯后罪的 目的而犯前罪。例如,绑架杀人的情形就是一种结合犯,因为 绑架杀人”=“绑架罪+杀人罪”。即使行为人在绑架被 害人的时候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但只要行为人最终在绑架 阶段杀死了被害人,就可以构成绑架杀人。同理,如果将入户抢劫看做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的结合 犯,那么,只要行为人的前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之后又在 户内抢劫的,即使行为人入户时并没有抢劫、盗窃、诈骗等意 图,也同样应该成立入户抢劫”。

学生:如果将入户抢劫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与 抢劫罪的结合犯,行为人入户的行为就必须能够构成非法侵 入住宅罪。也就是说,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程度必须是构 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程度。但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 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条件还是挺高的。在实践中,即使行为人进入 他人住宅时,意欲杀人或者抢劫,但是入户以后和房主聊天、喝 茶,这样的行为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张明楷:在行为人以犯罪为目的入户,入户以后对房屋的主 人实施犯罪的,应该能够成立非法侵入住宅。实践中,那些以犯 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进入后实施抢劫行为的,毫无疑问会构 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以上述第三种观点来看,入户抢劫还是可以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结合犯。当然,问 题不在于入户抢劫是不是结合犯,而是在承认它是结合犯的情况下,要不要对它进行限制。

学生:德国刑法虽然没有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 重构成要件,但是却将入户盗窃”规定为了盗窃罪的加重构成 要件。德国的通说与判例认为,入户盗窃”的法定刑已经吸收 了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入户盗窃与盗窃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之间成立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根据这样的解释, 他们不会将犯入户盗窃的行为限定在行为人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入 户,即只要行为人入户的行为能够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且在入户后实施了盗窃,就构成该罪。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德国对“入 户盗窃的解释,来解释我国的入户抢劫,’?

张明楷:我觉得很难借鉴德国通说与判例关于德国刑法中 入户盗窃的观点,来解释我国的入户抢劫。在德国只要 行为人入户实际上是违背户主的意志的,就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 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行为人入户的行为 显著侵犯了户主的房屋的住宅安宁的,才会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 宅罪。另一方面,德国入户盗窃的法定刑相较我国的“入户 抢劫要低很多。所以,他们并没有限制解释入户盗窃”的必 要性,但我国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过高,还是需要对这一条款 进行限制解释的。

学生:我之前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甲乙二人预谋实施抢劫行为,就以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了被害人的住宅进入之后,二人趁被害人不备,用之前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捆绑在了椅子上,接着甲乙将被害人住宅内的不少财物拿走。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二人是以谎称清洗饮水机而进入被害人住宅的,虽然二人进入住宅时具有抢劫被害人的意图,但是二人是以平和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的住宅的。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 共犯?

张明楷••我现在也在思考这样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是以平和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的住宅,进入以后实施抢劫的,是否应该认 定为入户抢劫”?之前,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与学界都在讨论入户抢劫”中 的的范围是什么,对的讨论相对而言并不充分。现 在实践中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都是围绕如何理解“入户抢中的的。我刚才已经讲过,在入户抢劫”法定刑 如此之高的情况下,我主张对这一条款进行限制解释。首先,可 以将行为人入户时的主观意图限定在犯抢劫罪。这是对“入户抢 劫的主观限制。但问题是,在行为人以平和的方式进入被害人 的住宅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怎么才能弄清楚行为人入户时的主 观意图呢?恐怕只能依赖被告人的口供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将被告人是否会被判处十分重的刑罚全部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似乎是不合适的,所以,我觉得应该对入户抢劫”提出一些客 观方面的限制,即行为人在入户的时候,必须以一种对人或对物 的暴力的方式进入,例如,行为人通过撬门锁、闯入等方式进入 被害人的住宅,或者还增加一个携带凶器侵入住宅。如果要在客 观上对入户的方式进行限制的话,那么,你举的这个案例中的甲乙,就不构成入户抢劫了。

学生:如果行为人用万能钥匙打开了被害人住宅的门,进入 住宅以后实施了抢劫行为,在这样的案件中,行为人在进入被害 人住宅时并没有使用对物的暴力,那么是否就不能认为这样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张明楷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中,关键就是能否将用万能钥匙 打开被害人住宅的门锁的行为评价为一种对物的暴力,如果不能 的话,就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更具能 动性,真正的法官肯定会通过案件中的各种因素判定是否应当将 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法律解释不可能穷尽生活事 实,而生活事实更为细腻,还往往出乎预料,所以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作出一定的符合法律与社会一般观念的解释也是情理之中的 事情。我举个例子,行人甲路过乙的住宅时,乙的家门大开发现乙住宅内部装修很别致,就走了进去,乙看到甲以后,问甲 有什么事情,甲一紧张,就对乙以暴力相威胁,乙很害怕,给了 甲300元钱,甲就离开了现场。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如果机械 司法的话,似乎还是可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判处 甲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恐怕真正的法官是不会这么无情的, 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过重。面对这个案件时,真正的法官,就会 穷尽一切解释的可能不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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