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曱有两套房子,一套自己居住,一套用来出租。甲将 用于出租的房子装修之后,在网上发布了出租信息。乙丙二人假 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甲带其看房。在三人进入甲的出租房以 后,乙丙二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要求甲交出随身携带的财 物。甲将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全部交给了乙丙。在这个 案件中,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张明楷:认定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 甲用于出租的房子是否可以评价为“户”,以及乙丙进入该出租
房的行为是否成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你们认为甲用于 出租的房子可以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吗?
学生:甲为了能够将这套房子租出去,对屋内进行了装修, 所以,该出租房内虽然没有人居住,但却有生活设施。只要房间 内具有生活设施,就可以将这样的房子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 “户”。
张明楷: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不是只要具有生活设施,即使 没有人居住,也可以直接将这样的房子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 “户”。“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太高了,之前在讨论“入户抢劫” 的相关问题时,我就已经指出应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 对“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还应该表现在对其中的“户”的限制 解释上。例如,本案中甲的出租房虽然有生活设施,但甲并不在 该房子内居住,也没有将这样的房子租出去给房客居住,在没有 人现实居住的情况下,我认为最好不要将这样的房子认定为“入 户抢劫”中的“户”。
当然,对“户”也不能进行过度的限制解释,尤其不能得出 一种刑法重点保护富人而不保护穷人的结论,要充分考虑各种解 释结论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结论。
学生:如果甲要将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出租,他在网上发布 信息之后,乙丙一人假装房客看房,进入甲的住宅以后,用胁迫 手段抢走了甲的财物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甲的房子肯定可以被评价为 “入户抢劫”中的“户”。但是我认为,乙丙进入甲房屋的行为不 能被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在之前的讨论中,我已 经强调过,对“入户抢劫”作限制解释,就应该限制行为人“入 户”的方式。最好将“入户抢劫”的“入户”方式,限定为那 些可以被评价为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的入户方式,以及携带凶器 的入户方式。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乙丙入户的方式显然不能被 评价为对人暴力或者对物暴力,也没有携带凶器,所以’不宜将 他们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发表过一篇关于入户抢劫的 论文,你们可以看一看。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