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入户抢劫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40次

案情:曱有两套房子,一套自己居住,一套用来出租。甲将 用于出租的房子装修之后,在网上发布了出租信息。乙丙二人假 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甲带其看房。在三人进入甲的出租房以 后,乙丙二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要求甲交出随身携带的财 物。甲将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全部交给了乙丙。在这个 案件中,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张明楷:认定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 甲用于出租的房子是否可以评价为户”,以及乙丙进入该出租

房的行为是否成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你们认为甲用于 出租的房子可以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吗?

学生:甲为了能够将这套房子租出去,对屋内进行了装修, 所以,该出租房内虽然没有人居住,但却有生活设施。只要房间 内具有生活设施,就可以将这样的房子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 户”。

张明楷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不是只要具有生活设施,即使 没有人居住,也可以直接将这样的房子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 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太高了,之前在讨论入户抢劫的相关问题时我就已经指出应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 对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还应该表现在对其中的户”的限制 解释上。例如,本案中甲的出租房虽然有生活设施,但甲并不在 该房子内居住,也没有将这样的房子租出去给房客居住,在没有 人现实居住的情况下我认为最好不要将这样的房子认定为“入 户抢劫中的户”。

当然,对也不能进行过度的限制解释,尤其不能得出 一种刑法重点保护富人而不保护穷人的结论,要充分考虑各种解 释结论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结论。

学生:如果甲要将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出租,他在网上发布 信息之后,乙丙一人假装房客看房,进入甲的住宅以后,用胁迫 手段抢走了甲的财物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甲的房子肯定可以被评价为 “入户抢劫”中的“户”。但是我认为,乙丙进入甲房屋的行为不 能被评价为“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在之前的讨论中,我已 经强调过,对“入户抢劫”作限制解释,就应该限制行为人“入 户”的方式。最好将“入户抢劫”的“入户”方式,限定为那 些可以被评价为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的入户方式,以及携带凶器 的入户方式。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乙丙入户的方式显然不能被 评价为对人暴力或者对物暴力,也没有携带凶器,所以’不宜将 他们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发表过一篇关于入户抢劫的 论文,你们可以看一看。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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