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重婚罪要什么证据
告重婚罪没有证据的话最好想尽一切办法收集证据。
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在法院的做法是一般的是如果自诉人有证据证明重婚的事实,法院直接按自诉立案。
如果自诉人的证据不足,法院不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重婚罪的证据:
1、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
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
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等。
二、重婚罪过了追诉期就是无罪吗?
是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审判判决的,不认为是犯罪,即无罪。
刑事诉讼追诉期已过,一般情况下公诉机关不再追究,法院也不会审判,当然就是无罪。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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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重婚行为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定。刑法将重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在判断重婚罪时,需要考虑哪些构成要件呢?下面优律师为您整理提供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怎样才是重婚罪的成立条件其实就是讨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具备重婚罪的是个要件就是重婚罪的犯罪行为。重婚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等都是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关于重婚罪,可以访问优律师网站,咨询专业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