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
1、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殴打伤害无辜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多具有逞强耍横、强逞威风的动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多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可见,即使行为人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非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内驱力。
从客观方面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程度。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须符合特定的行为构造,即行为人实施威胁、胁迫——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的胁迫行为包含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而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强拿”本身也有使用轻微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之意。但是两者暴力程度是有区别的,敲诈勒索的暴力程度要明显高于寻衅滋事,即具备使被害人屈从的可能性;且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而并非直接施暴。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通常表现为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从侵犯的法益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犯罪,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但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从一般社会大众的情感出发,按照一般社会大众的观念进行评判。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后,不会扰乱特定区域的正常运转和该区域人群的正常活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宜评价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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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不一定有用,但是是有必要的。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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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正常的打架或者挑衅的行为只要没有太大的严重后果调解并和解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众人和社会的寻衅滋事就可能会被刑事处置,而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的时候请了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就肯定会有很大的帮助,至少律师专业水平可以让罪犯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