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抢劫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7次

案情:某日晚上10点钟左右,甲以为乙家没有人,就翻墙 进入乙的院内。乙女听到声响就拿手电出来查看。甲被乙女发现 之后,用随身携带的政刀将乙女欲死,随即甲进入乙房间内,发 现乙年仅5岁的儿子哭喊着要找妈妈,甲怕小孩的哭声招来其他 人,就将小孩举起来狠狠地摔在地上。曱见小孩不再出声,以为 已经将小孩摔死,就径直在乙的房间内取走价值3000元左右的财 物后逃离。但乙的小孩并没有死亡,事后经鉴定仅受了轻伤。甲 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学生: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为甲是以犯盗窃罪的意图进入乙的院内的,在被乙发现后甲的 盗窃行为未遂,这时甲为了抗拒抓捕对乙使用暴力,将乙杀害, 故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的构成 要件。

张明楷:如果将甲以犯盗窃的意图进入乙的院落内后,为了 抗拒抓捕将乙杀害的行为认定为事后抢劫,那么,甲之后进入乙 的屋内,发现乙的儿子哭喊时意图将其摔死而摔成轻伤且拿走乙 房间内价值3000元左右财物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理?毕竟事后抢 劫是不能将甲杀死乙之后的这些行为全部评价完的。

学生:即使甲不杀死乙的儿子,在他进入乙的房间后也是 可以将乙的财物拿走的。甲对乙的儿子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制 服小孩以后夺取财物,而是为了不让周围邻居到乙家査看情况。

所以,甲之后的行为不能再构成另外一个抢劫罪。甲意欲摔死小 孩,但却将小孩摔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又拿走 乙房间内财物的行为也另行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在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 的时候,就不必再以行为构成《刑法》第条的事后抢劫为 由,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可以直 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杀人。甲虽然 是以盗窃的意图进入了乙的院落,但甲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砍死 了乙,紧接着就进入乙的房屋内取财。从甲事先准备好了砍刀, 杀死乙以后马上进入房间取财这两点来看,甲砍死乙时具有取走 乙财物的意图。所以,可以将甲杀死乙并取走财物的行为认定为 抢劫杀人。如果认为,甲摔乙的儿子的行为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 行为,而是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那么,就应当将甲的行为认定 为两罪即抢劫杀人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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