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敲诈勒索和抢劫有什么不同

2021-10-21 来源:网络 浏览:664次

一是手段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手段行为是由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或者发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只要不当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即使以暴力为手段,也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手段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侵害,即以杀害、伤害等暴力侵害人身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坏财物、设置困境相威胁。

三是手段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暴力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四是手段行为的实现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手段表现为被害人如果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要当场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在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或者即将实现的暴力行为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或者威胁不体现为暴力手段。

五是手段行为的威胁效果不同。抢劫罪手段行为的暴力效果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通过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的威胁效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出财物,但是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地步。

典型的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表现为依仗势力威胁、直接进行威胁、通过欺骗手段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也可能表现为“暴力”,但是这种“暴力”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暴力”的作用、强度和紧迫性客观上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使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其生命、身体也不会立即遭受重大侵害。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有什么不同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团伙抢劫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罪名,而是属于抢劫罪犯罪情节的一种被规定在抢劫罪的内容里面。实践中很多人对团伙抢劫罪都不是很了解,下面优律师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团伙抢劫是按总的抢劫数额的,不是按每个人得到的数额计算的。你弟他们如果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抢劫的数额不大的话就可能从轻处罚。

二、相关法规:

处罚(刑法的规定)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团伙抢劫罪的量刑可以参考我国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团伙抢劫其实就是多人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首先要区分主犯从犯,然后再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刑。要是您对团伙抢劫罪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欢迎您到优律师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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