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样判刑?

2021-10-22 来源:网络 浏览:868次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样判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因为过失导致一些危险的物质被投放到社会公众当中,会严重的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所以需要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也就是按照《刑法》规定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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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损害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都会收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也在倡导人们要遵纪守法,不做危害社会的事,善于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危险性物品,造成身体的损伤,那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叫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同时取消投毒罪这一罪名。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特征

(一)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一般来说,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多少年

犯投毒罪(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后果极其恶劣的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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