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电信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2021-10-26 来源:网络 浏览:604次

一、电信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常见电信诈骗类型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

1、喊你领取补助金

作案嫌疑人一般冒充“财政局”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通过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称受害人还有未领取的补助金,要求受害人联系某手机号。受害人联系该手机号后,对方自称是“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引导受害人带银行卡到ATM机上进行操作,再利用受害人不熟悉银行业务的特点,诱骗受害人进行转账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

节前是各类骗局的高发时段,千万不要轻信此类声称发放补贴的电话。补贴的发放都有严格规程,不会打个电话直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

2、假扮天猫客服

网络购物逐渐受青睐,双十一、双十二促销活动更是让不少人铆足了劲抢购。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假扮天猫客服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

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先应该登录购物网站,拨打上面提供的电话,与客服人员的沟通,核实了解情况。

3、社保卡被停用

社保卡电话诈骗手段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以领取社保补贴、医疗补贴或一次性养老补贴等为名义,拨打电话(人工或语音电话)或发送短信,诱惑参保人员尤其是离退休人员拨打“社保机构”的电话咨询,然后诱骗泄露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实施诈骗;另一种是以社会保障卡欠费被冻结为名,要求提供社保卡号、姓名等个人信息,引诱参保人员转账汇款实施诈骗;第三种则是假借社保经办机构名义,伪造虚假文件向参保单位及个人发放,以社保基金账户变更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账户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

社保卡和医保卡均没有电话、短信和语音提示业务,另外社保卡也没有透支功能,因此但凡遇到类似电话和信息,切记不要向对方透露自身身份信息和社保卡密码等。

4、冒充银行客服人员或银行短信

不法分子使用了一种名为“改号器”的软件,将号码改成银行的客服号,再利用流动的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引诱接收人登录早已设计好的假冒银行网站,一旦受害人在这个网站上输入账户和密码,不法分子就可以通过网络转账,把受害人账户里的资金转走。

防范措施:

兑换信用卡的积分,最好是自己通过网站去登录网上银行或者是手机银行,而不要通过点开短信上的网址链接以及论坛等其他网页上的链接。如在手机使用时看到的网站或链接不是银行网址,切勿点击登录,更不要输入账户密码。此外,不要将电子密码器产生的动态密码告知他人;不要随意拔打对方提供的所谓(包括 “400”)咨询电话,应直接到银行相关部门或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查;不要轻易被对方银行客服工作人员的身份迷惑,不要轻信所谓的新政策,多问几个细节性问题就很容易让骗子露出破绽。

在现实生活之中,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泄露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一些违法者,可能会通过给他人拨打电话的形式来诈骗对方的钱财。故此为了防止自己被骗,了解一些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是必要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电信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电信诈骗逮捕了多久进行判刑?

电信诈骗逮捕了多久进行判刑?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电信诈骗逮捕了多久进行判刑?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但经批捕后逮捕,则可继续羁押,一般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但经批准后可延长。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可达一个半月,期间还可退查两次,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审判阶段一般是一个半月的时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

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如果公民在日常中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一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充分掌握了后,也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并要求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指令。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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